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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文件主要有民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2个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1号)等;留守儿童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0号)、民政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困境儿童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等。这些文件在网上都能查询到,可以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享受的政策。
日期:2024-05-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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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日期:2023-12-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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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日期:2023-10-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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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日期:2023-03-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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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安排,国家医保局近期对申报药品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药品和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解读如下。一、什么是初步形式审查?初步形式审查是对申报药品是否符合当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条件以及药品信息完整性进行的初步审核。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实行企业申报制。国家医保局根据当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确定申报条件和要求,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对药品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一方面可以确保申报的药品符合申报条件,另一方面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些资料的真实性向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有利于保证提供给专家的信息更加准确完整。同时,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形式审查结果准确,我们对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结果的药品和部分信息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考虑到药品的经济性大多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和核心利益,企业提交的药品申报资料中与经济性相关的信息未予公示。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是否意味着已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分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形式审查只是其中之一。通过形式审查,表明该药品有资格进入下一步的专家评审环节。只有顺利通过目录调整的所有环节,才能最终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三、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企业申报和初步形式审查与去年相比有什么变化?2022年7月1日9时至2022年7月14日17时,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共收到企业申报信息537条,涉及药品(通用名,下同)490个。经审核,344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通过比例为70%。与2021年(474个药品271个通过)相比,申报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数量都有一定增加。通过率方面,目录外药品比例为60%,目录内药品比例为91%。按照《工作方案》,今年的评审方式和评审流程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我们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申报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了申报资料中对药品提交信息的要求,包括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创新性和公平性等,并请企业提交药品信息摘要幻灯片,给予企业更多机会向专家介绍自己的品种。四、如何看待一些目前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自成立以来,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牢牢把握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范围;始终坚持稳健可持续,将医保基金和参保群众的承受能力作为目录调整工作的基础,通过准入谈判等方式大幅降低独家药品的价格;始终聚焦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临床技术进步间的平衡,提升可及性,维护公平性。今年,有一些价格较为昂贵药品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仅表示该药品符合申报条件,获得了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这类药品最终能否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还需要进行包括经济性在内多方位严格评审,通过评审的独家药品要经过谈判、非独家药品要经过竞价,只有谈判或竞价成功才能被纳入目录。五、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新冠肺炎治疗有什么重点考虑?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医保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于疫情防控大局,在疫情初期出台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的“两个确保”的政策,将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支撑。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从2020年第一次实行医保药品目录企业自主申报制起,国家医保局就对新冠肺炎治疗药品给予了高度重视,将“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的药品”作为申报条件之一。一批新冠治疗用药已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今年,第九版《诊疗方案》纳入了一批刚在我国上市的药品。本次申报过程中,有的药品进行了自主申报并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也有的药品没有申报,我们尊重企业选择。对于已申报且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我们将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争取以合理价格正式纳入到医保目录。六、本次公示后将会如何开展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定最终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范围,并向社会进行公布。随后,我们将按计划推进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后续工作。
日期:2022-10-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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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围绕此次修法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此次修改人口计生法有哪些重大意义?答: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修改人口计生法,就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此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观需要。问:此次重点围绕哪些方面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了修改?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问: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哪些方面作出规定?答: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二是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三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同时,此次修法删除了原来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问: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答:为解决群众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作出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法律对主要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此次修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三是促进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母婴设施建设成果,有助于建立健全母婴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爱母爱婴的氛围,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此次修法还增加“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五是积极促进优生优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决定关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有关要求,此次修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问: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重要措施。此次修法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问: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为保障法律实施,有关方面需要开展哪些工作?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有关方面要以本次修法为契机,积极组织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优生优育、适龄婚育的良好氛围。二是做好法律贯彻实施。各有关方面要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广大有生育意愿的群众创造积极、宽松、方便的生育环境。三是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度建设。近期,有关方面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正在抓紧开展有关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也要做好政策衔接,尽快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同时,及时评估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推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日期:2022-10-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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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国家近年来不断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效果如何?此次调整将产生哪些深远影响?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31日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顺应人口发展规律 积极应对少子老龄化问: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当前,我国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主要基于哪些考虑?答: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将之写入宪法确定为基本国策。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先后作出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在人口结构转变的关键时期,科学把握发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期待,适时作出重大决策。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重大战略机遇期,立足国情,遵循规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积极应对生育水平持续走低的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近年来政策调整使全国累计多出生二孩1000多万人问:近年来,我国对生育政策作出了几次调整,产生了怎样的效果?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取得明显成效。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看,目前0-14岁少儿人口占比从2010年的16.6%提高到2020年的17.95%。近年来,由于政策调整原因全国累计多出生二孩1000多万人。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近年来的50%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13年的118降至目前的111左右。出生人口下降 群众生育意愿有待释放问:我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为什么近年来出生人口仍有下降?答: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生育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普及,社会保障完善,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近年来,出生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生育妇女规模减少,婚育年龄推迟。一方面,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规模不断下降。“十三五”时期,20-34岁生育旺盛期妇女规模年均减少340万人,2020年同比减少366万人。另一方面,婚育年龄推迟造成当期生育的妇女减少。2006-2016年,我国女性平均初婚、初育年龄分别从23.6岁、24.3岁推迟到26.3岁和26.9岁,20-34岁女性在婚比例从75.0%下降到67.3%。此外,全国结婚登记人数连续7年下降,从2013年的1347万对下降至2020年的813万对,减少40%。其中,初婚登记人数从2386万人下降至1399万人,减少41%。二是群众生育意愿降低。目前,我国“90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仅为1.66个,比“80后”低10%。2019年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显示,有生育二孩及以上打算的妇女,仅不足半数实现了再生育。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成为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关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调查显示,因为“经济负担重”的占75.1%,“没人带孩子”的占51.3%,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有34.3%,其中降幅超过一半的达42.9%。三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多项调查研究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多个国家和地区生育水平下降。受疫情影响,年轻群体就业、收入状况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婚育安排进一步延后或取消。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与2019年同期比较下降幅度较大,可能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一定关系。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问:实施三孩政策,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答: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问: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改善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等方面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答: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20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0%,进入老龄社会,预计“十四五”末期将由轻度老龄化转入中度阶段(占比超过20%),在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阶段(占比超过30%)。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长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日期:2022-10-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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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 2022年02月21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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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为人口调查样本加权汇总结果,通过《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发布。国家统计局 2022年02月21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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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04月28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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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公安部 2020年10月14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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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2022年02月21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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