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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日期:2024-07-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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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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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2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公众号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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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建立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残联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帮扶台账,制定专项计划,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
日期:2024-07-12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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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近期,江西赣州某企业员工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谎称在家摔伤,将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至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保基金1.4万元,出院后向企业继续索赔遭拒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存在骗取医保基金嫌疑,向医保部门移送线索。经医保部门核查,责令杨某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案件详情:杨某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受伤,就医时声称在家中摔伤,不存在第三方责任,并签署承诺责任书,出院时经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1.4万元。出院后,杨某以该企业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为由,向该企业索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误工费、生活护理费及营养费等费用,该企业拒绝赔偿,杨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企业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但杨某在该案中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线索被依法移送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从法院、人社部门、医疗机构调取了判决书、工伤认定书、住院单据等相关材料,并对杨某及企业负责人开展询问。经查实,杨某伪造其在家中摔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1.4万元,责令其退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1.4万元,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案件解析:参保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部分伤者法治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以下两种隐瞒受伤原因的情形:一是伤者既想让责任人赔偿其损失,又想要医保基金报销;二是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减少赔偿,诱导伤者隐瞒真实受伤原因并提供虚假受伤证明材料,将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使用医保基金报销,企业只承担医保报销后的费用。本案中,杨某将本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至医保基金承担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论处。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小编再次提醒广大参保人朋友们,工伤后切勿谎称是自身原因造成受伤,承诺无第三方责任人!因为这样“小小的谎言”会造成“大大的损失”,不仅第三方可能据此拒绝赔偿,还会因欺诈骗保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广大参保人朋友们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如您发现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国家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或向当地医保部门及时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
日期:2024-07-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众号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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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机制。无论是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还是顺序志愿投档录取,考生的退档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考生高考成绩没有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二是考生存在不符合高校招生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因此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拟报高校的招生章程,防止因不符合高校招生章程规定被退档。被高校退档的考生还可参加本批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高校未录满的计划再次公布补征志愿)或后续批次的投档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后续志愿投档录取。
日期:2024-06-24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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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为我们的退休生活提供一份稳定的养老收入和权益保障,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上网的时候总能刷到这样的说法↓↓↓“缴够15年就可以退休了,不用继续白交钱了”“一次补缴10万元每月领1400元”“断缴3个月待遇清零”……这些“科普”都靠谱吗?这篇为大家一一说清楚千万别再被误导啦!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休坐等收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注意哦!这里说的15年,只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如果您是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您是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满15年后是否继续缴费,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建议您不要就此中断缴费哦!因为,养老保险有一个重要原则——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将来领取的养老金相对就会越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没缴够年限,能一次性补缴?能否补缴,分情况!如果您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够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这种情况包含一个分界点 ↓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若延长缴费5年后还不够年限,可一次性缴费到满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需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领取养老金。如果您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情况:情况一:您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那么不用缴费,您就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了。情况二:制度实施时,您距60周岁的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逐年缴费至60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情况三:制度实施时,您距60周岁的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才能领养老金。养老保险断缴,待遇清零?过期作废?一些朋友可能打算离职待业、从城市回老家……养老保险因此中断缴费,之前缴纳的钱会过期作废吗?记录会清零吗?还能领养老金吗?别担心!养老保险出现断缴,参保记录不会清零!社保经办机构会保留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会连续计算利息,已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白缴。若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尽管如此,也得提醒大家,长时间断缴,相应的累计缴费时间就会相对较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会相对较少,最后到手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较少。如果您长时间中断社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那您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要相应延后。没有在单位就业,怎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呢?建议大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很简单,拿上您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户籍地或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即可。线上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办理。您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自由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由个人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计算方法与企业职工一样。
日期:2024-05-0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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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6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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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科专业设置工作作出部署,旨在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通知》聚焦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实施专业设置预申报制度、加强对增设专业的论证和公示、规范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调整、规范专业名称调整、规范专业撤销工作、规范拟新建本科高校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合作办学专业备案和审批等方面,并作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教育部每年更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高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发展急需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提前谋划增设专业。高校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高校申请增设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应列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前1年进行预申报。连续五年停止招生且无在校学生的专业,原则上应予撤销。《通知》强调,把好专业质量关。高校应对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突出高校办学特色,优化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配置,提出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保障专业设置质量,建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落实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省级统筹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应用政策指导、资源配置、资金安排等措施,引导高校增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区域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建设特色优势专业群,淘汰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
日期:2024-05-06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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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文件主要有民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2个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1号)等;留守儿童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0号)、民政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困境儿童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等。这些文件在网上都能查询到,可以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享受的政策。
日期:2024-05-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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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亿万家庭应对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带来的经济风险,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体系,梯次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居民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制度安排。面对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支撑了亿万家庭渡过难关,但不少参保人对这项制度缺乏了解。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日前作出详细解答。无需单独申请参保问:大病保险如何申请,又该如何缴费呢?答:从制度建立开始,大病保险制度就不需要单独申请参保,所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是大病保险参保人,不需要单独缴费。大病保险制度2012年启动试点,从2015年开始全面实施。国家医保局信息显示,10余年来,大病保险累计惠及近亿患者。仅2023年,享受大病保险报销的就达1156万人,人均减负约8000元,最高报销上百万元。一个例子很能说明大病保险的作用。今年初,在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37岁的储先生突发心源性休克,连夜送往医院抢救。对于后续手术的高额医疗费用,家里人既担心又焦虑。村里医保专干了解情况后,让他们不用担心,因为有医保,还有大病保险可以报销。储先生住院期间的费用,医保三重制度报销了约2/3,其中大病保险报销额占大头,极大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针对困难人群,持续完善报销政策设置问: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如何?答:目前,国家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不低于60%;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针对困难人群,国家持续完善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设置,实施精准倾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目前,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肺癌等花费高昂的大病在内,符合规定的都可以通过大病保险报销。问:大病保险如何结算?答: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费用段的,在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即时结算,自动享受相关待遇,无需专门申报。90%以上统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业务问:有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还需要单独买商业保险的大病保险吗?答:从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医保部门始终鼓励市场参与,积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创新建立健全医保社商合作新模式。目前,90%以上统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不仅激发了商业保险市场活力,也进一步提升了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就是防风险。除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之外,参保人是否需要补充商业保险,要看个人意愿和承受能力。这些年来,国家医保局鼓励各地创新管理服务机制,一些地方的探索卓有成效。比如,浙江省金华市积极探索“政府有为、商保承办、社会共治”的大病保险运行模式,将大病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相融合,在大病保险基本保费基础上,进行个人“选缴保费”的机制创新,实现“多缴多得、连缴多得”。截至2023年底,金华大病保险累计为64.53万人减负75.84亿元,报销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有1798人。(记者 孙秀艳)
日期:2024-05-06
来源:人民日报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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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支持稳岗扩岗、一揽子兑现补贴、募集100万个见习岗位……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三方面政策。1.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源头活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打出政策组合拳。2.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激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引导基层就业。今年中央财政拟支持基层服务项目,招募10.63万名高校毕业生。还将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见习补贴。3.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稳存量、扩增量、保重点,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日期:2024-05-06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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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守护中小学生培训安全。针对舞蹈、体育等以身体训练为主、较易出现伤害风险的培训活动,做出校外培训安全提醒“五不要”:一不要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培训。二不要过早对孩子进行过强柔韧训练。三不要过度对脊椎和腰部做外力挤压。四不要做过高难度系数的训练。五不要让孩子练习与身心健康不符的内容。并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要选择合规的培训机构。
日期:2023-12-13
来源:中国政府网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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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岗失业后,可以在新的就业单位,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日期:2023-12-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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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实践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争议常有发生用人单位为了应对会寻找用工管理中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抗辩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这些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分为两种第一,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单方面或与劳动者协商形成的法定的书面文件。比如,职工名册、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均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形成的法律文书。若不依法形成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或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证据称为“法定文书”。第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自行拟制的管理方面的书面文件。例如,应聘申请表、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服务证、工作证等,其形成与否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即可自行决定其内容,可称之为“拟定文书”。以上两类书面文件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的相关证据可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但它们与劳动合同这一法律概念仍存在区别↓↓↓法律内涵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依法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进行的全面而系统性的约定。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则是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或法定,对双方履行特定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书面文书,并不能全面系统体现出劳动合同的法律内形成方式不同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法定原则订立,在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中,“法定文书”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拟定文书”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拟定,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不需要劳动者签字确认就具备作为管理依据的功能。法律责任不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定惩罚性赔偿。在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中,若“法定文书”并非依法形成或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但对“拟定文书”,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这些文书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制定形成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文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日期:2023-12-13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