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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1.参保职工必须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缴费标准缴费费率:行政事业单位缴费费率6.3%(包含生育保险0.3%),企业单位缴费费率6.5%(包含生育保险0.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8.5%(包含生育保险0.5%)。三、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用1.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不设待遇等待期,封顶线与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2.产前检查项目需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推荐目录外、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项目,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二)生育津贴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期98天,剖宫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期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期42天。四、关系转移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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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追溯码是什么?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通常由一系列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组成,标识在药品包装盒的显著位置,是每一盒药品从生产出厂时就被赋予的唯一身份标签。如何通过追溯码发现“回流药”?按照有关药品和医保管理规定,一盒药只能卖一次。一盒药品的追溯码,只应有一次被最终销售扫码的记录。若存在多次终端结算扫码记录,则该药品就可能是“回流药”或被串换销售。什么是“驾照式记分”?今年,按照国家要求,对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全面推行“驾照式记分”管理。根据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记分管理,将监管触角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具体责任人。对违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能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同时也维护了遵规守法的相关人员的权益。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如何举报欺诈骗保?举报人可以通过医保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各级医保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让我们一起行动共同守护您和家人的“看病钱”“救命钱”共筑医保基金“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思想防线如您发现类似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国家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或向当地医保部门及时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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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公平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全区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前,我区实行盟市级统筹,各地按照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慢特病病种名称、范围、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认定管理、经办服务等政策措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医疗消费、疾病谱等不同,加之城镇化和人口流动,慢特病医疗保障逐渐显现出地区间差距大、均衡性和可及性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建立公平、统一、适度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减轻门诊慢特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办法》。二、《办法》的总体思路《办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现状、规范统一、动态调整、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了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待遇政策、支付机制、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内容,通过规范化管理,引导合理诊疗,防止基金浪费,将有限的医保资金更精准地用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群体。三、《办法》的主要内容门诊慢特病是指经过认定、备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适合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范围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01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包括全区统一病种和过渡期病种两类。对病种覆盖面较广、待遇享受人数多、医疗费用较高的治疗病种,全区统一实施。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症、血友病等10个病种。除全区统一病种外,设置过渡期病种25种(其中职工15种、居民23种),盟市可在过渡期病种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不在本次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各地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已认定的患者待遇予以保留。02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自治区医保部门综合全区各地原有待遇支付标准和基金支出情况,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按照运行情况及各地申请进行动态调整。03门诊慢特病认定备案管理自治区医保部门组织各医疗领域专家论证,形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和复审年限。各地按照布局均衡、总量控制、资质匹配、自愿申请、从严把关、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认定工作。参保人员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医师填写认定表并签章,自确认之日起享受待遇。04门诊慢特病就医服务和监督管理不断丰富本地化慢特病管理应用,建立门诊慢特病暂停和退出机制。规范认定机构待遇准入,监督各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加强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日期:2026-04-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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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待遇01支付标准02其他说明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年度内门诊发生的门诊特殊用药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报销。03药品目录目前,我市居民门诊特殊用药目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共计178种,包含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中重度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眼底黄斑变性、肺动脉高压、精神类疾病、原发性肺纤维化、肝炎和艾滋病等疗程较长疾病的治疗用药。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xlsx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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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待遇01支付标准02其他说明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年度内门诊发生的门诊特殊用药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报销。03药品目录目前,我市职工门诊特殊用药目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共计178种,包含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中重度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眼底黄斑变性、肺动脉高压、精神类疾病、原发性肺纤维化、肝炎和艾滋病等疗程较长疾病的治疗用药。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xlsx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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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再部署再强调。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不断完善政策设计,推进改革走深走实,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对于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主动控制成本,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维护参保人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着力推进住院服务按病种付费,开展了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两项试点,经过六年时间,病种付费实现了从试点到扩面,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统一,目前基本实现病种付费覆盖全部统筹地区,付费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过程中,地方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如病种分组动态调整预期不足,各地配套措施建设不平衡,地区间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差别较大等。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医保局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设计,提升医保支付规范化水平,促进改革从扩面向提质增效转变,充分释放医保支付的引导性作用,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办法》,更好指导地方推进按病种付费改革工作。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以按病种付费为重点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的是建立全国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赋能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基本架构共八章三十九条,对按病种付费有关政策、关键技术、核心要素、配套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范总额预算管理,要求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在此基础上确定按病种付费总额,强调总额预算的刚性。二是规范分组方案制定和调整。明确分组方案的制定主体、分组框架、数据和意见支撑、调整内容等,原则上要求分组方案两年调整一次。三是规范核心要素和配套措施。厘清了权重、费率、支付标准等内涵,要求核心要素确定中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规范医保支付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特例单议、预付金、意见收集、谈判协商和医保数据发布等,提高医保支付的科学水平。《办法》还明确将按病种付费相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加强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等,提升按病种付费的标准化水平。三、《办法》对病种分组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作了哪些规定?分组方案是按病种付费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关系医保支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定点医疗机构非常关心,《办法》专章对病种分组方案的制定和调整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以期稳定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对分组优化的预期。一是明确国家医保局是分组方案制定和调整的主体。2019年启动按病种付费改革试点开始,国家医保局就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病种付费技术规范,印发了国家版本的DRG分组方案和DIP病种库,要求DRG付费地区的核心分组要与国家版保持一致,DIP付费地区的病种分组规则与国家保持一致,目的就是实现全国层面技术标准统一规范,地区之间病种可比较可分析。同时,地方可对DRG细分组等进行本地化,也兼顾了地方实际。二是明确分组方案的基本框架。《办法》从政策层面对分组框架进行明确,其中DRG分组包括主要诊断大类、核心分组和细分组三个层次,DIP病种库包括了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其中核心病种是主要付费单元,病例数在临界值以下的再次进行收敛形成综合病种,作为核心病种付费单元的补充。三是明确制定和调整分组方案的程序。客观发生的历史费用数据和医疗机构反映的意见建议是分组方案调整的重要支撑。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采集数据,形成病种分组基础数据,同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机制,常态化收集相关方对分组方案的意见建议,及时将有参考价值的吸收到新版分组中,使分组结果更加贴近临床实际。四是明确了调整内容和周期。DRG分组方案调整,在保持主要诊断大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重点调整核心分组和细分组。DIP病种库调整,重点包括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原则上分组方案每两年调整一次。四、《办法》对医疗机构落实按病种付费要求有哪些积极作用?《办法》总体对医疗机构比较关心的按病种付费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引导医保医疗相向而行。一是总额预算管理更加透明。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合理制定支出预算基础上,做好按病种付费总额管理,稳定医疗机构对总额指标的预期。二是技术标准优化更加明确。过去,医疗机构对医保部门如何制定分组、何时调整分组、调整什么内容预期不足,《办法》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上述问题,尤其是两年调整一次的周期,既兼顾了分组方案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也提高了分组更新与临床技术发展之间的匹配关系。三是支付标准测算更加合理。要求动态调整核心要素,科学测算病种支付标准,将固定费率、浮动费率、弹性费率三种主要做法予以考虑。核心要素调整过程中,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四是配套措施建设更加完善。《办法》对特例单议、预付金、意见收集反馈、谈判协商、医保数据工作组等主要配套机制进行了明确要求,尤其对医疗机构关心的特例单议机制独立成章,释放了医保支持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新药耗新技术、收治疑难危重患者的坚定决心。五是基金结算更加体现赋能。在落实预付金、即时结算等要求的同时,充分发挥病种结余留用资金激励作用,明确医疗机构通过规范服务获得的病种结余资金可作为业务性收入,进一步激发医疗机构适应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五、《办法》对地方医保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有哪些要求?《办法》着眼于当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面临的主要形势和问题,对按病种付费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关键要素进行了梳理,既是对过去改革政策的“一揽子”优化,又是对未来改革发展的具体指引。地方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坚定改革信心,优化改革路径,按照《办法》要求,完善政策,健全配套机制,做好改革成效监测和评价。同时,做好医保支付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关于按病种付费相关知识培训,将按病种付费技术培训作为年度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跟进支付方式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医院管理者、临床医护人员等的医保支付政策培训,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形成改革合力,推进改革走深走实。
日期:2026-04-20
来源:国家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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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本次集采报量可供选择的厂牌是如何确定的?答:前期,药品联采办开展企业信息填报工作,已经提交相关药品信息资料的企业为本次医药机构报量的选择范围。这些厂牌的产品都是参比制剂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2.问:本次集采报量是否一定要选择厂牌?可以选择几个厂牌?选择报量的厂牌后续都要使用吗?答: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按品种报量或按厂牌报量,也可以部分需求量按品种报、部分需求量按厂牌报。如果选择按厂牌报量,不限制具体厂牌数量。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医疗机构有报量的厂牌中选,则该厂牌直接成为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需完成相应协议量;若医疗机构填报的厂牌没有中选,则该厂牌的报量会由所在省份的主供企业供应。医疗机构需注意和主管部门“一品两规”等药品配备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合理选择报量厂牌数量。3.问:要求医疗机构报量达到历史采购量的80%,这个比例如何计算?答:报量系统会自动将医疗机构填报的各品规需求量按有效含量折算成最小规格的量,相加得到该品种的报量,同理将同一品种所有品规(包括过评和未过评)的历史采购量按有效含量折算成最小规格的量,相加得到该品种的历史采购量,进而计算报量是否达到历史采购量的80%。例如,某药品口服常释剂型包括10mg、20mg规格的片剂和10mg、20mg规格的胶囊剂,假设某医疗机构历史采购量为10mg规格片剂1000片、20mg规格片剂1000片,10mg规格胶囊1000粒,按照有效含量折算,1片20mg规格可折算为2片10mg规格,那么历史采购量总数折算为10mg规格片剂4000片。假设该医疗机构填报10mg规格片剂2000片、20mg规格片剂800片,折算后总数相当于10mg规格片剂3600片,超过历史量4000片的80%,报量符合要求。4.问:如果医疗机构报量难以达到近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怎么处理?答: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本次集采个别品种为限适应症报量,或者医疗机构以往历史量存在临时性采购等因素,允许医疗机构在近两年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并同步提交相关说明。提交后请医疗机构关注审核结果,如未审核通过,请及时联系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处理。5.问:未过评规格、基本药物规格如何报量?答:每个品种可报量的规格均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规格,对于未过评规格的需求量,一般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按含量折算计入过评规格的需求量。如某未过评的规格为基本药物规格(已在报量系统中标注),医疗机构可按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确定折算比例,如因该原因影响报量总数未达到80%,可在说明中指出因部分未过评规格为基本药物规格,该规格有部分采购量未折算。对于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医疗机构正常报量即可,在中选结果落地执行中,如医疗机构签约的中选企业不能供应该规格,医疗机构可选择其他能够供应该规格的中选企业供应,不会要求用其他规格强制替代基本药物规格。6.问:针对儿童适宜品规,本次集采有哪些特殊考虑?答:本次集采中有部分品种存在儿童和成人共用品规。如存在儿童适宜品规未过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认为无法折算给其他品规,应在报量中说明。如果儿童适宜品规已过一致性评价,则正常报量即可。此外,本次集采将研究对儿童适宜小规格药品适当调整价格折算规则,更好鼓励企业供应儿童适宜规格。7.问:第十一批集采55个品种中,有2个品种是6家企业出现在报量名单。而此前发布公告说的是达到7家才集采,怎么理解?这2个品种后续是否会纳入集采范围?答:本次集采以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品企业数合计达到7家作为纳入集采范围的“门槛”,这里“7家”指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数量,不是报名参加集采的数量。目前,遴选工作已经完成,具体品种已经公开发布,是否纳入第十一批集采是已经确定的事项,不再因企业报名情况而改变,实际投标企业数量最终少于7家的,集采仍会正常进行,按规则竞争产生中选结果。而当前“报量清单”中的企业数量,是指截至目前已提交资料并通过审核的企业数量,医疗机构准备按厂牌报量的,就可以选择出现在名单中的企业。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企业没有提交资料也没有进入报量名单,如果后续有意愿参加集采,那么按规则也是允许的,只是错过了医疗机构按厂牌报量的窗口期,享受不到专属于该厂牌的报量。8.问: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过程中,协议量有何要求?如果医疗机构已完成协议采购量,还需要继续采购中选产品吗?答:首先,按照集采政策,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优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第二,从前几批集采执行情况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的比例较高,总体上超过80%,很多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量后依旧会使用中选药品,这也说明了集采中选药品受到广大医疗机构的认可,欢迎医疗机构继续支持并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第三,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集采也有优化措施,避免“一刀切”。例如对国家或省级重点监控药品、因公共卫生事件或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药品,如未完成协议量,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所在地区要求即可,尊重临床实际用药情况。9.问: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可以参加集采报量?答: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报量,共享集采改革成果。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集采,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另一方面,能够为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提供新的采购渠道,是实现多方共赢的选择。为鼓励民营医院和药店积极参加集采,各地医保部门采取一定激励措施。例如,对于配备集采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按要求扫描追溯码等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授予“集采便民药店/医院”标识牌;在定点药店比价小程序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购药等。10.问:新用户想报量,没有账号怎么办?老用户忘记账号和密码怎么办?答:医疗机构可根据所在省份的报量工作流程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账号、查询账号和重置密码。
日期:2026-04-20
来源:国家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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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政策知识“秒懂”药品集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参与集采的药品能降价多少?截至目前,国家已开展十批药品集采,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菌消炎、抗肿瘤、精神类等多个治疗领域。集采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53%左右。在哪里能买到集采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与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患者可通过门诊就医、住院治疗等途径购买使用。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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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政策知识“秒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是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同时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为了方便广大患者和群众更好地了解集采政策及其实际意义,我们将通过公众号陆续为大家全面解读集采的相关问题,帮助您更清晰地认识集采政策,合理选择和使用集采产品,享受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什么是集采药品?集采药品,即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牵头,组织各省组成采购联盟,采用“打包团购”模式,直接向药品生产企业明确采购数量。这种方式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促使药品价格下降,切实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为什么要开展药品集采?一直以来,看病贵问题困扰着众多群众,药品价格虚高是重要原因之一。国家开展药品集采,旨在探索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支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用药安全,全方位提升老百姓的医疗保障水平。
日期:2026-04-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众号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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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01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2.其他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02住院救助03门诊救助04倾斜救助三重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自主申请。住院起付线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救助最高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50%。05其他说明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政策待遇报销。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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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01产前产后门诊检查02生育住院03计划生育手术费04生育津贴待遇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98天(难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分别增加15天)计发。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 天计发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10天计发。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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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待遇01支付标准02其他说明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年度内门诊发生的门诊特殊用药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报销。03药品目录目前,我市职工门诊特殊用药目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共计154种,包含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中重度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眼底黄斑变性、肺动脉高压、精神类疾病、原发性肺纤维化、肝炎和艾滋病等疗程较长疾病的治疗用药。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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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待遇01起付标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待遇起付线为10000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基本医保、公补报销后)02支付比例我市职工基本医疗大病待遇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70%。;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互济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50000元以下支付比例为95%。03最高支付限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大病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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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特慢病分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指病情较重、对健康危害大、适宜门诊检查治疗的病种,分为10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05注意1.参保居民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中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在规定基础上增加1000元。3.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以及门诊使用36种药品中的抗肿瘤药物、17种抗癌药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报销。编辑 | 张雅静 初审 | 好毕斯哈拉图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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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医保待遇政策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0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00元、退休职工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300元、退休职工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200元、退休职工50元。0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的支付比例为 65%,退休人员为 70%;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支付比例为 80%,退休人员为 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支付比例为 80%,退休人员为 85%。03最高支付限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职工6000元。
日期:2026-04-20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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