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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日期:2025-04-07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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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3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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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建立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残联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帮扶台账,制定专项计划,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
日期:2024-07-12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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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支持稳岗扩岗、一揽子兑现补贴、募集100万个见习岗位……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三方面政策。1.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源头活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打出政策组合拳。2.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激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引导基层就业。今年中央财政拟支持基层服务项目,招募10.63万名高校毕业生。还将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见习补贴。3.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稳存量、扩增量、保重点,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日期:2024-05-06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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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实践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争议常有发生用人单位为了应对会寻找用工管理中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抗辩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这些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分为两种第一,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单方面或与劳动者协商形成的法定的书面文件。比如,职工名册、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均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形成的法律文书。若不依法形成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或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证据称为“法定文书”。第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自行拟制的管理方面的书面文件。例如,应聘申请表、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服务证、工作证等,其形成与否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即可自行决定其内容,可称之为“拟定文书”。以上两类书面文件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的相关证据可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但它们与劳动合同这一法律概念仍存在区别↓↓↓法律内涵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依法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进行的全面而系统性的约定。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则是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或法定,对双方履行特定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书面文书,并不能全面系统体现出劳动合同的法律内形成方式不同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法定原则订立,在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中,“法定文书”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拟定文书”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拟定,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不需要劳动者签字确认就具备作为管理依据的功能。法律责任不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定惩罚性赔偿。在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中,若“法定文书”并非依法形成或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但对“拟定文书”,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这些文书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制定形成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文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日期:2023-12-13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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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岗失业后,可以在新的就业单位,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日期:2023-12-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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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就《国家标准2023》制定出台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出台《国家标准2023》有何背景?答: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框架已搭建完成,原有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来看:一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出台实施。2021年,国家首次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领域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成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均已印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对标对表国家标准和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切实增强可落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重点行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加快完善。各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并制定了一批急需短缺的行业标准,为2021年规定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共同组织50个地方开展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试点示范,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为加强国家标准与各行业标准衔接,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群众需求及各领域发展情况“同频共振”,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公共服务作出的新决策新部署,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工作,形成了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问:出台《国家标准2023》有何重要意义?答:《国家标准2023》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建立以来发布实施的第二版标准,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首次调整,意义重大。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战略判断,着眼“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目标任务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及时更新完善国家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二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必然之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与各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相互衔接、互相支撑。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推出了新的服务项目、提高了服务标准、扩大了服务对象和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本行业领域的服务标准。及时根据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变化,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完善,将行业标准变化反映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有利于确保国家标准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可以说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必然之举。三是持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务实举措。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是各领域民生底线的汇总集合。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增加服务内容,有利于进一步织密铸牢民生网底,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问:出台《国家标准2023》对政府和群众而言意味着什么?答:公共服务关系民生,连接民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既关系政府职责,也关系群众实际生活。对于政府而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界定了政府民生兜底保障的范围和程度,是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必须予以兑现的“硬承诺”,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状”。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质上就是政府对群众作出了新的民生保障承诺,需要做的民生实事、“关键小事”更多了,各种资源投入也会更多。对于群众而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人民群众可以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以说是一份服务事项清晰、服务标准明确的“福利单”,更是一份保障自身权益的“明白卡”。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意味着群众能享受到的福利水平更高了,得到的实惠更多了,得到的权益保障更全面了。问:与旧版国家标准相比,新版国家标准作了哪些调整?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标准2023》在保持总体结构与旧版国家标准一致的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进行了“增”“提”“调”,涉及调整服务事项共计48项,占总项目数的60%。具体来讲有五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新增服务项目1项。《国家标准2023》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了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即为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该项服务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本次将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目的是为农村妇女享有该项服务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提高服务标准3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个服务项目。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提高了1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国家基础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每生每天5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项目中,不同类别的服务对象每人每月的特别扶助金有了明显的提高,增长幅度均在30%以上。三是扩大服务对象2项。包括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项服务,分别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军人。四是规范完善了41项服务项目的表述。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对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进行了规范完善。五是调整牵头负责单位10项。考虑到国家疾控局等新机构设立和职能划转的影响,对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问:调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遵循了哪些原则?答:此次调整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据可依、有制可循。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必须有明确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民生事项的进一步细化。二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调整,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既要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也要避免吊高胃口、过度承诺。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等调整,一方面必须经过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新标准能落实、可持续,另一方面也需要落实人员等各类资源配置,确保服务“承诺必达”。三是大稳定、小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政策文件,保持总体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逐步实现制度成熟定型。因此,新版国家标准与旧版国家标准的文件框架、表述方式保持总体稳定、大体一致,仅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牵头负责部门等作出具体调整。问: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2023》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答:《通知》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2023》提出5方面要求:一是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各地区实施标准要于今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以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三是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国家标准2023》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是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五是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日期:2023-08-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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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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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08月30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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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08月30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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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08月29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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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参加创业培训,申请获得培训补贴;可得到资金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还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可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享受创业服务,获得咨询辅导、政策落实、融资服务等,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还会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此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申请获得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年10月12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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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拨打12333热线电话进行政策咨询或投诉。(二)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三)如被拖欠工资,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或扫码进入平台,通过该平台反映欠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08月30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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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可通过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或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中国公共招聘网登录求职登记小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08月25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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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08月12日
日期:2022-10-2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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