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现将我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等业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一体化受理岗统一管理,即日起请各类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一体化受理岗领取和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人社综合一体化受理岗23号窗口(韩苏都娜)、24号窗口(包萨茹拉),业务咨询电话:0479—7523934、7522265,地址:二连浩特市西城社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二连浩特市康宁路0088号政务服务中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0479—7522265)。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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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30 00:00 点击量:746
来源: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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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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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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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现将我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等业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一体化受理岗统一管理,即日起请各类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一体化受理岗领取和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人社综合一体化受理岗23号窗口(韩苏都娜)、24号窗口(包萨茹拉),业务咨询电话:0479—7523934、7522265,地址:二连浩特市西城社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二连浩特市康宁路0088号政务服务中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0479—7522265)。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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