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2642/2026-00180 | 主题分类 | |
|---|---|---|---|
|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二连浩特市本级
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不断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增重大项目、新出台的重大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重大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预算科学性、设立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分别纳入市直部门(单位)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范围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新增重大项目(政策)。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指导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确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项目的范围;
(四)组织开展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部门(单位)和单位提交的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反馈审核意见;
(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财政局选定的评估范围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四)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结果;
(五)督促本部门(单位)和所属单位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求,开展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向市直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结果;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政策和项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环保类、城市建设服务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政策)为重点。
第十四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规、合理、可行,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二)项目预算科学性。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它需评估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市直部门(单位)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划分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
(一)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以单个项目为评估对象,由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包含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的财政政策为评估对象,由市财政局或政策出台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项目或政策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开展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市直部门(单位)和地区同类项目或政策预算安排的比较开展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或政策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开展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开展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自评估,将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随预算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执行中,应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时提交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是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中的评估范围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评估实施方式。按照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主体确定评估目的、时间、方式等方面内容,成立事前绩效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开展前期调研。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识别重要评估事项、履行评估责任和实现评估目标。
(二)制定工作方案。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附件1)。工作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包括背景、范围、规模、预算编制情况、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评估的对象及范围、评估思路及方法、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及社会调查方案(如需要)、评估工作人员安排和进度计划等。
(三)深入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采集数据。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持《事前绩效评估入场通知》(附件2)进入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社会调查以及基础表填报三种方式采集数据,分析项目的立项背景、保障措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等情况。
(四)实施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运用相关方式方法对政策和项目的评分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评估,形成《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4)。
第二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阶段。
(一)结果反馈。实施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审核,并及时反馈相关项目单位。
(二)整改落实。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结果落实整改。
(三)信息公开。实施主体应逐步推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项目(政策)按涉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一)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
(二)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70分(含)-80分为“一般”、60(含)-70分为“较差”。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市直部门(单位)项目库管理,作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进入财政项目库。
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和其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干扰阻碍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数据信息的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参考格式)
2.事前绩效评估入场通知(参考格式)
3.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4.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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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2642/2026-00180/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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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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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发布日期:2026-07-07 点击量:1
二连浩特市本级
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不断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增重大项目、新出台的重大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重大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预算科学性、设立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分别纳入市直部门(单位)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范围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新增重大项目(政策)。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指导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确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项目的范围;
(四)组织开展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部门(单位)和单位提交的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反馈审核意见;
(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财政局选定的评估范围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四)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结果;
(五)督促本部门(单位)和所属单位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求,开展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向市直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结果;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政策和项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环保类、城市建设服务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政策)为重点。
第十四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规、合理、可行,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二)项目预算科学性。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它需评估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市直部门(单位)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划分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
(一)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以单个项目为评估对象,由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包含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的财政政策为评估对象,由市财政局或政策出台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项目或政策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开展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市直部门(单位)和地区同类项目或政策预算安排的比较开展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或政策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开展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开展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自评估,将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随预算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执行中,应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时提交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是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中的评估范围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评估实施方式。按照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主体确定评估目的、时间、方式等方面内容,成立事前绩效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开展前期调研。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识别重要评估事项、履行评估责任和实现评估目标。
(二)制定工作方案。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附件1)。工作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包括背景、范围、规模、预算编制情况、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评估的对象及范围、评估思路及方法、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及社会调查方案(如需要)、评估工作人员安排和进度计划等。
(三)深入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采集数据。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持《事前绩效评估入场通知》(附件2)进入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社会调查以及基础表填报三种方式采集数据,分析项目的立项背景、保障措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等情况。
(四)实施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运用相关方式方法对政策和项目的评分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评估,形成《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4)。
第二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阶段。
(一)结果反馈。实施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审核,并及时反馈相关项目单位。
(二)整改落实。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结果落实整改。
(三)信息公开。实施主体应逐步推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项目(政策)按涉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一)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
(二)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70分(含)-80分为“一般”、60(含)-70分为“较差”。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市直部门(单位)项目库管理,作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进入财政项目库。
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和其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干扰阻碍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数据信息的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参考格式)
2.事前绩效评估入场通知(参考格式)
3.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4.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发布日期:2026-07-07 16:10
来源: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朗读二连浩特市本级
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不断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增重大项目、新出台的重大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重大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预算科学性、设立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分别纳入市直部门(单位)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范围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新增重大项目(政策)。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指导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确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项目的范围;
(四)组织开展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部门(单位)和单位提交的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反馈审核意见;
(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财政局选定的评估范围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四)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结果;
(五)督促本部门(单位)和所属单位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求,开展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向市直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结果;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政策和项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环保类、城市建设服务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政策)为重点。
第十四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规、合理、可行,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二)项目预算科学性。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它需评估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市直部门(单位)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划分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
(一)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以单个项目为评估对象,由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包含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的财政政策为评估对象,由市财政局或政策出台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项目或政策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开展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市直部门(单位)和地区同类项目或政策预算安排的比较开展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或政策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开展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开展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自评估,将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随预算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执行中,应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时提交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是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中的评估范围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评估实施方式。按照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主体确定评估目的、时间、方式等方面内容,成立事前绩效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开展前期调研。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识别重要评估事项、履行评估责任和实现评估目标。
(二)制定工作方案。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附件1)。工作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包括背景、范围、规模、预算编制情况、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评估的对象及范围、评估思路及方法、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及社会调查方案(如需要)、评估工作人员安排和进度计划等。
(三)深入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采集数据。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持《事前绩效评估入场通知》(附件2)进入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社会调查以及基础表填报三种方式采集数据,分析项目的立项背景、保障措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等情况。
(四)实施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运用相关方式方法对政策和项目的评分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评估,形成《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4)。
第二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阶段。
(一)结果反馈。实施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审核,并及时反馈相关项目单位。
(二)整改落实。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结果落实整改。
(三)信息公开。实施主体应逐步推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项目(政策)按涉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一)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
(二)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70分(含)-80分为“一般”、60(含)-70分为“较差”。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市直部门(单位)项目库管理,作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进入财政项目库。
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和其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干扰阻碍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数据信息的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参考格式)
2.事前绩效评估入场通知(参考格式)
3.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4.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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