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2642/2026-00179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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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二连浩特市本级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资金等,绩效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对绩效目标管理有单独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涉密部门(单位)及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单位)、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政策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出台的涉及民生保障、产业扶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需要安排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政策,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为保障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正常运转履行部门(单位)、单位职责,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通过预算安排的人员类、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具体包括:人员类项目绩效目标、公用经费类项目绩效目标、其他运转类项目绩效目标、本级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是指跨年度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调整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一并批复,并按照预算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绩效目标设置内容完整,包含项目总体目标、绩效指标、指标方向、目标值等;绩效目标设置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一定挑战性。
(二)相互衔接原则。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与项目立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效果及资金预算等有效衔接;政策目标设置应与政策制定背景、政策资金投入及政策效果等有效衔接;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置应与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职责、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支出等有效衔接。
(三)分级管理原则。坚持“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置;坚持“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逐级审核;坚持“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下达。
(四)全面覆盖原则。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所有申请财政资金的预算均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置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 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体系规范;
(二) 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体系,推动市直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置绩效目标,并对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等;
(四) 推进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 按规定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建立本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设置、调整、汇总、报送,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实施和完成;
(四)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五)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调整及上报等;
(二)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四)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单位)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以下规定由相关责任主体设定。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定。
(二)政策绩效目标由申请新出台政策的市直部门(单位)设定。
(三)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其中,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仅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按标准统一设定。
其他运转类项目仅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
本级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
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由申报预算的市直部门(单位)与市财政局共同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预算的市直部门(单位)与市财政局共同设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置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直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设置要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或受益方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方法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定
对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根据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职责(或“三定方案”)、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工作部署等确定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结合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依据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总体目标,结合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政策绩效目标的设定
对新出台政策的目的和作用进行梳理,确定财政支出的政策导向。
结合政策实施方案,预计政策在实施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政策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受益对象、支出范围、预期投入、实施期限等,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政策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和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的设定
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在实施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的设定
依据项目的总体目标,预计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年度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照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的关键性指标,对项目支出年度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表是绩效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内容和时效性,分别填报政策绩效目标表、项目(总体、年度)绩效目标表,随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按要求逐级报送。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在申报部门(单位)、单位预算“二上”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1)
(二)政策绩效目标表由市直部门(单位)在申请新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2)
(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由申报单位在项目入库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3)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表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
(一)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在市直部门(单位)报送下年度预算前,市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市直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部门(单位)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依据绩效目标设置要求,并结合市直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对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直部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教育等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重点审核。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及时组织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绩效目标调整和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意见。
根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参与绩效目标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可在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时商市直部门(单位)选取与项目任务高度相关、可量化的核心绩效指标,根据预算管理需要,设置预算执行和核心指标预警值。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 四个等级,作为政府行政决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项目库或编制预算的下一步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项目库或编制预算的下一步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原则上不予项目入库或安排预算。确有特殊情况需安排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单位)预算、单位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时,按要求同步批复、调整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在批复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批复给市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将市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随同预算同步批复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2.政策绩效目标表
3.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
4.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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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发布日期:2026-07-07 点击量:1
二连浩特市本级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资金等,绩效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对绩效目标管理有单独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涉密部门(单位)及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单位)、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政策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出台的涉及民生保障、产业扶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需要安排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政策,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为保障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正常运转履行部门(单位)、单位职责,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通过预算安排的人员类、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具体包括:人员类项目绩效目标、公用经费类项目绩效目标、其他运转类项目绩效目标、本级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是指跨年度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调整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一并批复,并按照预算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绩效目标设置内容完整,包含项目总体目标、绩效指标、指标方向、目标值等;绩效目标设置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一定挑战性。
(二)相互衔接原则。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与项目立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效果及资金预算等有效衔接;政策目标设置应与政策制定背景、政策资金投入及政策效果等有效衔接;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置应与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职责、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支出等有效衔接。
(三)分级管理原则。坚持“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置;坚持“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逐级审核;坚持“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下达。
(四)全面覆盖原则。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所有申请财政资金的预算均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置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 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体系规范;
(二) 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体系,推动市直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置绩效目标,并对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等;
(四) 推进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 按规定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建立本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设置、调整、汇总、报送,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实施和完成;
(四)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五)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调整及上报等;
(二)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四)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单位)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以下规定由相关责任主体设定。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定。
(二)政策绩效目标由申请新出台政策的市直部门(单位)设定。
(三)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其中,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仅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按标准统一设定。
其他运转类项目仅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
本级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
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由申报预算的市直部门(单位)与市财政局共同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预算的市直部门(单位)与市财政局共同设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置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直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设置要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或受益方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方法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定
对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根据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职责(或“三定方案”)、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工作部署等确定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结合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依据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总体目标,结合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政策绩效目标的设定
对新出台政策的目的和作用进行梳理,确定财政支出的政策导向。
结合政策实施方案,预计政策在实施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政策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受益对象、支出范围、预期投入、实施期限等,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政策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和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的设定
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在实施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的设定
依据项目的总体目标,预计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年度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照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的关键性指标,对项目支出年度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表是绩效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内容和时效性,分别填报政策绩效目标表、项目(总体、年度)绩效目标表,随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按要求逐级报送。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在申报部门(单位)、单位预算“二上”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1)
(二)政策绩效目标表由市直部门(单位)在申请新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2)
(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由申报单位在项目入库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3)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表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
(一)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在市直部门(单位)报送下年度预算前,市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市直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部门(单位)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依据绩效目标设置要求,并结合市直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对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直部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教育等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重点审核。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及时组织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绩效目标调整和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意见。
根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参与绩效目标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可在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时商市直部门(单位)选取与项目任务高度相关、可量化的核心绩效指标,根据预算管理需要,设置预算执行和核心指标预警值。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 四个等级,作为政府行政决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项目库或编制预算的下一步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项目库或编制预算的下一步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原则上不予项目入库或安排预算。确有特殊情况需安排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单位)预算、单位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时,按要求同步批复、调整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在批复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批复给市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将市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随同预算同步批复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2.政策绩效目标表
3.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
4.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发布日期:2026-07-07 16:03
来源: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朗读二连浩特市本级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资金等,绩效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对绩效目标管理有单独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涉密部门(单位)及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单位)、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政策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出台的涉及民生保障、产业扶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需要安排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政策,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为保障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正常运转履行部门(单位)、单位职责,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通过预算安排的人员类、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具体包括:人员类项目绩效目标、公用经费类项目绩效目标、其他运转类项目绩效目标、本级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是指跨年度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调整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一并批复,并按照预算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绩效目标设置内容完整,包含项目总体目标、绩效指标、指标方向、目标值等;绩效目标设置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一定挑战性。
(二)相互衔接原则。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与项目立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效果及资金预算等有效衔接;政策目标设置应与政策制定背景、政策资金投入及政策效果等有效衔接;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置应与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职责、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支出等有效衔接。
(三)分级管理原则。坚持“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置;坚持“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逐级审核;坚持“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下达。
(四)全面覆盖原则。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所有申请财政资金的预算均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置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 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体系规范;
(二) 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体系,推动市直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置绩效目标,并对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等;
(四) 推进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 按规定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建立本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设置、调整、汇总、报送,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实施和完成;
(四)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五)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调整及上报等;
(二)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四)其他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单位)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以下规定由相关责任主体设定。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设定。
(二)政策绩效目标由申请新出台政策的市直部门(单位)设定。
(三)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其中,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仅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按标准统一设定。
其他运转类项目仅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
本级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设定;
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由申报预算的市直部门(单位)与市财政局共同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由申报预算的市直部门(单位)与市财政局共同设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置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直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设置要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或受益方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方法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定
对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根据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职责(或“三定方案”)、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工作部署等确定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结合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依据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总体目标,结合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政策绩效目标的设定
对新出台政策的目的和作用进行梳理,确定财政支出的政策导向。
结合政策实施方案,预计政策在实施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政策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受益对象、支出范围、预期投入、实施期限等,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政策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和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的设定
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在实施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的设定
依据项目的总体目标,预计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年度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照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的关键性指标,对项目支出年度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表是绩效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内容和时效性,分别填报政策绩效目标表、项目(总体、年度)绩效目标表,随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按要求逐级报送。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由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在申报部门(单位)、单位预算“二上”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1)
(二)政策绩效目标表由市直部门(单位)在申请新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2)
(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由申报单位在项目入库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3)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表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同步填报。(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
(一)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在市直部门(单位)报送下年度预算前,市直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市直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部门(单位)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依据绩效目标设置要求,并结合市直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对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直部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教育等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重点审核。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及时组织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绩效目标调整和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意见。
根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参与绩效目标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可在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时商市直部门(单位)选取与项目任务高度相关、可量化的核心绩效指标,根据预算管理需要,设置预算执行和核心指标预警值。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 四个等级,作为政府行政决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项目库或编制预算的下一步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项目库或编制预算的下一步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原则上不予项目入库或安排预算。确有特殊情况需安排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单位)预算、单位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时,按要求同步批复、调整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在批复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批复给市直部门(单位)。市直部门(单位)将市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随同预算同步批复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2.政策绩效目标表
3.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
4.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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