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2642/2026-00178 | 主题分类 | |
|---|---|---|---|
|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加强绩效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目标导向、及时纠偏,权责统一、协调互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将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已编制绩效预算目标指标的项目资金纳入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项目资金的监控,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导向,及时纠偏。以绩效目标导向,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指标的项目,及时采取相应纠偏措施,保障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
(三)权责统一,协调互动。依法落实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共同参与、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完善绩效监控信息管理体系;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根据需要及时将财政资金的绩效监控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四)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绩效监控的对象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本级财政支出,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市财政局及市直部门(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市直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数量、质量等目标的实现程度及趋势。二是财政支出计划带来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社会公众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四是达到计划产出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成本情况。
(二)实施情况。包括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实施进度的均衡性、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实施计划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用款计划的时效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拨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的适应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监理制度,开展项目公示、项目验收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五)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表述有误,请检查。
第八条 绩效监控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日常监控是指市直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重点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重大支出项目或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项目组织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第九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的工作方式
市直部门(单位)围绕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按照每年的通知时间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有关财政支出开展重点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财政支出提出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工作流程。
绩效监控的实施主要包括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和编写绩效监控报告。
(一)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预算执行数据信息收集是绩效监控实施的首要工作。预算执行数据信息的收集,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1)执行准备情况,包括是否有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2)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的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相关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4)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
(5)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必要的调整;
(6)财政支出已经取得的产出情况;
(7)财政支出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
(8)财政支出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9)财政支出是否停止或停滞等。
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对信息收集内容进行必要的扩展,收集的信息和情况尽可能进行量化处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在收集各类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后,首先要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次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如预算绩效计划是否得到较好地执行,预算支出行为是否有利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计划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相关分析均应围绕预测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展开。绩效分析可使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对数据信息有疑问或争议的,市直部门(单位)可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沟通,或作出书面说明。
(三)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并形成报告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在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将绩效监控情况填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形成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绩效监控中涉及的预算调整、调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本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情况表
2. 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报告(参考格式)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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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2642/2026-00178/2022-00145 |
|---|---|
| 主题分类 | |
| 文 号 | |
| 公文时效 | |
| 发文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发布日期:2026-07-07 点击量:18
市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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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加强绩效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目标导向、及时纠偏,权责统一、协调互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将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已编制绩效预算目标指标的项目资金纳入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项目资金的监控,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导向,及时纠偏。以绩效目标导向,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指标的项目,及时采取相应纠偏措施,保障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
(三)权责统一,协调互动。依法落实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共同参与、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完善绩效监控信息管理体系;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根据需要及时将财政资金的绩效监控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四)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绩效监控的对象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本级财政支出,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市财政局及市直部门(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市直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数量、质量等目标的实现程度及趋势。二是财政支出计划带来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社会公众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四是达到计划产出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成本情况。
(二)实施情况。包括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实施进度的均衡性、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实施计划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用款计划的时效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拨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的适应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监理制度,开展项目公示、项目验收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五)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表述有误,请检查。
第八条 绩效监控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日常监控是指市直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重点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重大支出项目或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项目组织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第九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的工作方式
市直部门(单位)围绕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按照每年的通知时间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有关财政支出开展重点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财政支出提出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工作流程。
绩效监控的实施主要包括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和编写绩效监控报告。
(一)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预算执行数据信息收集是绩效监控实施的首要工作。预算执行数据信息的收集,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1)执行准备情况,包括是否有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2)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的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相关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4)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
(5)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必要的调整;
(6)财政支出已经取得的产出情况;
(7)财政支出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
(8)财政支出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9)财政支出是否停止或停滞等。
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对信息收集内容进行必要的扩展,收集的信息和情况尽可能进行量化处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在收集各类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后,首先要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次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如预算绩效计划是否得到较好地执行,预算支出行为是否有利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计划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相关分析均应围绕预测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展开。绩效分析可使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对数据信息有疑问或争议的,市直部门(单位)可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沟通,或作出书面说明。
(三)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并形成报告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在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将绩效监控情况填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形成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绩效监控中涉及的预算调整、调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本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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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07 12:05
来源: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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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加强绩效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浩特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目标导向、及时纠偏,权责统一、协调互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将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已编制绩效预算目标指标的项目资金纳入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项目资金的监控,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导向,及时纠偏。以绩效目标导向,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指标的项目,及时采取相应纠偏措施,保障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
(三)权责统一,协调互动。依法落实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共同参与、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完善绩效监控信息管理体系;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根据需要及时将财政资金的绩效监控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四)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绩效监控的对象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本级财政支出,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市财政局及市直部门(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市直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数量、质量等目标的实现程度及趋势。二是财政支出计划带来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社会公众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四是达到计划产出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成本情况。
(二)实施情况。包括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实施进度的均衡性、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实施计划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用款计划的时效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拨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的适应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监理制度,开展项目公示、项目验收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五)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表述有误,请检查。
第八条 绩效监控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日常监控是指市直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重点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重大支出项目或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项目组织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第九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的工作方式
市直部门(单位)围绕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按照每年的通知时间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有关财政支出开展重点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财政支出提出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工作流程。
绩效监控的实施主要包括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和编写绩效监控报告。
(一)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预算执行数据信息收集是绩效监控实施的首要工作。预算执行数据信息的收集,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1)执行准备情况,包括是否有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2)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的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相关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4)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
(5)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必要的调整;
(6)财政支出已经取得的产出情况;
(7)财政支出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
(8)财政支出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9)财政支出是否停止或停滞等。
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对信息收集内容进行必要的扩展,收集的信息和情况尽可能进行量化处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在收集各类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后,首先要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次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如预算绩效计划是否得到较好地执行,预算支出行为是否有利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计划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相关分析均应围绕预测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展开。绩效分析可使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对数据信息有疑问或争议的,市直部门(单位)可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沟通,或作出书面说明。
(三)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并形成报告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在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将绩效监控情况填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形成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绩效监控中涉及的预算调整、调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本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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