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01MB1511013R/2023-0027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各事业单位: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经市医保局2023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本市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已参加二连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补助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超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封顶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地方病检查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800元以上的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职人员补助比例90%。
(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95%。
(三)二连浩特市本级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公务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上述三类人员均含退休人员)、文革基残人员补助比例98%。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5 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蒙ICP备06004680号
蒙公网安备15250102000125号 举报电话:0479-7511517 举报邮箱:elzwgk@163.com
索 引 号 | 11152501MB1511013R/2023-00272/2022-00145 |
---|---|
主题分类 | |
文 号 | |
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发布日期:2023-07-05 点击量:729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各事业单位: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经市医保局2023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本市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已参加二连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补助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超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封顶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地方病检查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800元以上的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职人员补助比例90%。
(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95%。
(三)二连浩特市本级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公务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上述三类人员均含退休人员)、文革基残人员补助比例98%。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5 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发布日期:2023-07-05 16:59
来源: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朗读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各事业单位: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经市医保局2023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本市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已参加二连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补助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超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封顶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地方病检查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800元以上的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职人员补助比例90%。
(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95%。
(三)二连浩特市本级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公务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上述三类人员均含退休人员)、文革基残人员补助比例98%。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5 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各事业单位:《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经市医保局2023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本市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已参加二连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补助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使用范围(一)补助超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封顶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地方病检查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800元以上的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标准支付(一)在职人员补助比例90%。(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95%。(三)二连浩特市本级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公务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上述三类人员均含退休人员)、文革基残人员补助比例98%。(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5 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蒙ICP备06004680号 举报邮箱:eldzzw@163.com 举报电话:0479-7523179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蒙公网安备152501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