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二连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3月15日前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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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连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二连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二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费用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二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统筹使用,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及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医疗补助基金要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已参加二连市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补助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超出职工大病互济医疗保险报支封顶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互济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结余情况,可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地方病筛查和公务员女职工两癌筛查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互济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800元以上的费用由医疗补助基金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在职人员补助比例90%。
(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95%。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经办的考核与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基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二政字〔2005〕12号中的<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二连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程序要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函等方式对《二连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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