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1-02750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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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1年9月16日
二连浩特市关于下岗失业退役军人
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按照锡林郭勒盟蓝旗会议及全盟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结合锡林郭勒盟部分旗县市区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解决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问题,促进退役军人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开发部分专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现就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和生活困难,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实现好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爱。使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能够在不同的岗位上继续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专岗安置条件范围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是指由政府购买服务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方案专项岗位安置范围之内。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刑事犯罪记录;
2.退役时符合政府安置政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且在我市下岗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3.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专班登记备案,有就业意愿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不在本方案解决专岗范围之内。
1.退役时符合政府安置政策但领取地方经济补助金及自谋职业金;
2.城占农和农牧区退役军人;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本人自愿放弃的;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一)专项岗位设置
根据我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具体情况,在各社区、园林、市政等设置专项岗位,具体岗位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上岗后具体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二)专项岗位管理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专项岗位人员的单位为用人主体。合同到期后经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 《二连浩特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重新与其签订专项岗位合同。
出现以下情形的解除专项岗位劳动合同:
1.在岗期间通过其他方式就业的;
2.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故旷工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4.长期在册不在岗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应终止专岗合同的。
五、专项岗位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工作报酬构成
自签订专项岗位合同之月起开始发放专项岗位工作报酬,工作报酬构成如下: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以后年度均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军龄工资:每增加一年军龄,月工资增加40元;
3.工龄工资:自上专岗之月起,每增加一年工龄,月工资增加20元;
4.专岗工资:专岗工资:880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5. 专岗补助:专岗补助:400元,2020年12月31日已在岗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待遇;
6.奖励、伤残补助:获连队以上组织评为优秀(包括先进)增加工资10元,连嘉奖20元,营嘉奖30元,团嘉奖40元(同级别次数不累计),记三等功100元,记二等功200元,记一等功300元,两参人员或在服役期间伤残的补助100元 。
7.长效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照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增长幅度同等增长。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自上岗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上岗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按照市政府《关于破产、停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交社保局发放养老金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00〕94号)规定,领取就业启动金或商业用房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重新上岗的,要及时退回市财政局,上岗后仍未退回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共同予以追回。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上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上岗核定的工资数计算缴存基数,执行我市相关规定的缴存比例。
六、经费保障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七、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
报名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报名人员需要填写《本人自愿安置申请书》(见附件1)、《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表》(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或退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1寸免冠彩照2张。
(二)资格审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安置工作全过程,凡初审通过人员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安置资格。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自愿放弃本次安置的,需在自愿主动放弃安置声明书(见附件3)上签字,今后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体检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考核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院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在市医院体检中心进行,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以及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公示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选岗
经公示无异议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进行选岗,选岗结合本人意愿、年龄及职业技能要求,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配岗位。完成选岗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汇总表》(见附件4)
(六)报到并签订专项岗位合同
选定专岗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及时与签订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合同日期签到退休时间。未在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再就业机会,今后不再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报到后,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与工作任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并安排其到岗工作。
八、责任分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岗位资金的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档案认定、工资测算、指导用人单位与专项岗位人员签订合同等工作;市医保局、社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相关缴费服务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办理社会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相关事宜。
九、附则
(一)本修订方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上级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本人自愿安置申请书》
附件2:《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表》
附件3:《自愿主动放弃安置声明书》
附件4:《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汇总表》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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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1-02750/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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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文 号 | |
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2021-09-16 点击量:204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1年9月16日
二连浩特市关于下岗失业退役军人
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按照锡林郭勒盟蓝旗会议及全盟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结合锡林郭勒盟部分旗县市区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解决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问题,促进退役军人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开发部分专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现就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和生活困难,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实现好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爱。使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能够在不同的岗位上继续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专岗安置条件范围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是指由政府购买服务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方案专项岗位安置范围之内。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刑事犯罪记录;
2.退役时符合政府安置政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且在我市下岗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3.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专班登记备案,有就业意愿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不在本方案解决专岗范围之内。
1.退役时符合政府安置政策但领取地方经济补助金及自谋职业金;
2.城占农和农牧区退役军人;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本人自愿放弃的;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一)专项岗位设置
根据我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具体情况,在各社区、园林、市政等设置专项岗位,具体岗位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上岗后具体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二)专项岗位管理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专项岗位人员的单位为用人主体。合同到期后经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 《二连浩特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重新与其签订专项岗位合同。
出现以下情形的解除专项岗位劳动合同:
1.在岗期间通过其他方式就业的;
2.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故旷工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4.长期在册不在岗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应终止专岗合同的。
五、专项岗位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工作报酬构成
自签订专项岗位合同之月起开始发放专项岗位工作报酬,工作报酬构成如下: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以后年度均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军龄工资:每增加一年军龄,月工资增加40元;
3.工龄工资:自上专岗之月起,每增加一年工龄,月工资增加20元;
4.专岗工资:专岗工资:880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5. 专岗补助:专岗补助:400元,2020年12月31日已在岗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待遇;
6.奖励、伤残补助:获连队以上组织评为优秀(包括先进)增加工资10元,连嘉奖20元,营嘉奖30元,团嘉奖40元(同级别次数不累计),记三等功100元,记二等功200元,记一等功300元,两参人员或在服役期间伤残的补助100元 。
7.长效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照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增长幅度同等增长。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自上岗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上岗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按照市政府《关于破产、停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交社保局发放养老金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00〕94号)规定,领取就业启动金或商业用房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重新上岗的,要及时退回市财政局,上岗后仍未退回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共同予以追回。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上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上岗核定的工资数计算缴存基数,执行我市相关规定的缴存比例。
六、经费保障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七、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
报名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报名人员需要填写《本人自愿安置申请书》(见附件1)、《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表》(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或退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1寸免冠彩照2张。
(二)资格审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安置工作全过程,凡初审通过人员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安置资格。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自愿放弃本次安置的,需在自愿主动放弃安置声明书(见附件3)上签字,今后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体检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考核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院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在市医院体检中心进行,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以及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公示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选岗
经公示无异议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进行选岗,选岗结合本人意愿、年龄及职业技能要求,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配岗位。完成选岗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汇总表》(见附件4)
(六)报到并签订专项岗位合同
选定专岗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及时与签订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合同日期签到退休时间。未在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再就业机会,今后不再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报到后,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与工作任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并安排其到岗工作。
八、责任分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岗位资金的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档案认定、工资测算、指导用人单位与专项岗位人员签订合同等工作;市医保局、社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相关缴费服务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办理社会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相关事宜。
九、附则
(一)本修订方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上级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本人自愿安置申请书》
附件2:《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表》
附件3:《自愿主动放弃安置声明书》
附件4:《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汇总表》
发布日期:2021-09-16 10:15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朗读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1年9月16日
二连浩特市关于下岗失业退役军人
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按照锡林郭勒盟蓝旗会议及全盟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结合锡林郭勒盟部分旗县市区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解决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问题,促进退役军人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开发部分专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现就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和生活困难,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实现好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爱。使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能够在不同的岗位上继续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专岗安置条件范围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是指由政府购买服务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方案专项岗位安置范围之内。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刑事犯罪记录;
2.退役时符合政府安置政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且在我市下岗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3.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专班登记备案,有就业意愿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不在本方案解决专岗范围之内。
1.退役时符合政府安置政策但领取地方经济补助金及自谋职业金;
2.城占农和农牧区退役军人;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本人自愿放弃的;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一)专项岗位设置
根据我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具体情况,在各社区、园林、市政等设置专项岗位,具体岗位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上岗后具体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二)专项岗位管理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专项岗位人员的单位为用人主体。合同到期后经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 《二连浩特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重新与其签订专项岗位合同。
出现以下情形的解除专项岗位劳动合同:
1.在岗期间通过其他方式就业的;
2.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故旷工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4.长期在册不在岗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应终止专岗合同的。
五、专项岗位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工作报酬构成
自签订专项岗位合同之月起开始发放专项岗位工作报酬,工作报酬构成如下: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以后年度均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军龄工资:每增加一年军龄,月工资增加40元;
3.工龄工资:自上专岗之月起,每增加一年工龄,月工资增加20元;
4.专岗工资:专岗工资:880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5. 专岗补助:专岗补助:400元,2020年12月31日已在岗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待遇;
6.奖励、伤残补助:获连队以上组织评为优秀(包括先进)增加工资10元,连嘉奖20元,营嘉奖30元,团嘉奖40元(同级别次数不累计),记三等功100元,记二等功200元,记一等功300元,两参人员或在服役期间伤残的补助100元 。
7.长效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照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增长幅度同等增长。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自上岗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上岗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按照市政府《关于破产、停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交社保局发放养老金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00〕94号)规定,领取就业启动金或商业用房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重新上岗的,要及时退回市财政局,上岗后仍未退回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共同予以追回。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上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上岗核定的工资数计算缴存基数,执行我市相关规定的缴存比例。
六、经费保障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七、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
报名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报名人员需要填写《本人自愿安置申请书》(见附件1)、《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表》(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或退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1寸免冠彩照2张。
(二)资格审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安置工作全过程,凡初审通过人员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安置资格。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自愿放弃本次安置的,需在自愿主动放弃安置声明书(见附件3)上签字,今后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体检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考核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院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在市医院体检中心进行,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以及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公示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选岗
经公示无异议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进行选岗,选岗结合本人意愿、年龄及职业技能要求,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配岗位。完成选岗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汇总表》(见附件4)
(六)报到并签订专项岗位合同
选定专岗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及时与签订专项岗位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合同日期签到退休时间。未在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再就业机会,今后不再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报到后,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与工作任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并安排其到岗工作。
八、责任分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岗位资金的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档案认定、工资测算、指导用人单位与专项岗位人员签订合同等工作;市医保局、社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相关缴费服务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办理社会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相关事宜。
九、附则
(一)本修订方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上级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本人自愿安置申请书》
附件2:《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表》
附件3:《自愿主动放弃安置声明书》
附件4:《二连浩特市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审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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