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二连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初稿,先后完成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最终形成《二连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政策遵循。
本《办法》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住房保障实际予以制定。
《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各部门职责,构建协同管理机制。
2.优惠政策:规定划拨用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公积金支持等优惠,降低建设与购房成本。
3.规划建设:规范年度计划编制、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套型面积(≤60㎡)及质量责任,保障住房品质。
4.价格管理:实行成本价为主、一项目一核定机制,由多部门联合核定并公示。
5.交易售后:明确购房准入条件,细化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公布制度,规范产权登记标注要求。
6.上市回购:设定5年上市期限,明确未满5年回购标准、完全产权取得条件及土地收益缴纳比例(差额30%)。
7.监督管理:明确自住要求、违规情形及惩戒措施,强化全程监管与责任追究。
8.附则:衔接新旧政策,明确施行时间与解释部门。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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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06 10:50 点击量:0
来源: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二连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初稿,先后完成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最终形成《二连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政策遵循。
本《办法》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住房保障实际予以制定。
《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各部门职责,构建协同管理机制。
2.优惠政策:规定划拨用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公积金支持等优惠,降低建设与购房成本。
3.规划建设:规范年度计划编制、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套型面积(≤60㎡)及质量责任,保障住房品质。
4.价格管理:实行成本价为主、一项目一核定机制,由多部门联合核定并公示。
5.交易售后:明确购房准入条件,细化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公布制度,规范产权登记标注要求。
6.上市回购:设定5年上市期限,明确未满5年回购标准、完全产权取得条件及土地收益缴纳比例(差额30%)。
7.监督管理:明确自住要求、违规情形及惩戒措施,强化全程监管与责任追究。
8.附则:衔接新旧政策,明确施行时间与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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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二连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初稿,先后完成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最终形成《二连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政策遵循。
本《办法》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住房保障实际予以制定。
《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各部门职责,构建协同管理机制。
2.优惠政策:规定划拨用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公积金支持等优惠,降低建设与购房成本。
3.规划建设:规范年度计划编制、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套型面积(≤60㎡)及质量责任,保障住房品质。
4.价格管理:实行成本价为主、一项目一核定机制,由多部门联合核定并公示。
5.交易售后:明确购房准入条件,细化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公布制度,规范产权登记标注要求。
6.上市回购:设定5年上市期限,明确未满5年回购标准、完全产权取得条件及土地收益缴纳比例(差额30%)。
7.监督管理:明确自住要求、违规情形及惩戒措施,强化全程监管与责任追究。
8.附则:衔接新旧政策,明确施行时间与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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