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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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11 09:1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朗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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