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深入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市场突出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
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合规科学、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统筹全市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文旅行业信用管理档案。局公共服务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异议处置、结果应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
旅行社、导游信用等级均分为红榜(诚信合规)、黑榜(失信违法)两类,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负面舆情时,自核实结果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时发布。
一、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红榜旅行社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 规范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严格执行电子行程单管理要求,导游管理规范,无强制消费、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突出问题;
4. 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无安全生产隐患;
5. 近三年内曾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文旅行业扶持政策的或评优评先荣誉称号的;获得游客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实质性表扬的;获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有其他先进行为的。以上先进行为符合其中1个条件即可。
(二)黑榜旅行社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
1. 被国家、自治区、本市各级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近1年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或未足额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含质保金保险),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4. 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 委派无证导游带团,纵容、伙同导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形成非法利益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完成整改;
7.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经营被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反弹;
8. 充当“购物通道”的“马甲”旅行社,或连续6个月内在旅游监管平台显示无团队业务、无电子合同、无出团记录等实际经营业务的;
9. 因旅游服务质量差产生大量有效投诉,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形象。
二、导游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红榜导游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文明规范执业;
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3. 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与电子行程单要求,无擅自变更行程、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长、诱导或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
4. 按规定规范佩戴电子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执业能力与服务质量获得游客广泛认可。
(二)黑榜导游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
1. 近一年内存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擅自变更行程或中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 与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串通,通过“人头费”“返点”等方式收取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发生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涉旅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品牌形象,负有直接责任的;
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执业被监管部门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问题反弹回潮的;
6. 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在法定禁止从业期限内违规开展导游执业活动的。
7.存在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导游证、挂靠导游证违规执业等行为,被查实的。
第三章 评定发布与结果应用
信用等级评定依托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置、网络巡查、荣誉表彰、上级通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工作归集的全量信息开展,旅行社与导游信用等级同步评定、同步公示,每季度完成动态调整后,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红黑榜名单。
一、对红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上级督办事项外,免予日常巡查;
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节庆赛事承办、跨境旅游合作等重点活动;
3. 优先享受各级文旅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活动;
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诚信经营标杆。
二、对红榜导游,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降低日常执业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外,免予例行带团抽查;
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政务接待、重大赛事活动等讲解服务工作;
3. 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金牌导游、服务标杆等荣誉评选,优先纳入行业高端培训提升计划;
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优质服务标杆。
三、对黑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月度全覆盖高频次巡查检查,对其合同签订、行程执行、导游管理、供应商合作等经营全环节实施重点监控;
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宣传推介资格,对其所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施从严审查;
3. 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对黑榜导游,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带团全程重点监控,对其所有带团行程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
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行业培训推荐、政务接待等资格,对其导游证年度审核实施从严审查;
3. 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4. 向全市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同步推送黑榜信息,督促旅行社不得委派、聘用黑榜导游承接带团业务,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五、黑榜移出机制
常规移出:黑榜主体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且期间未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并完成整改的,可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移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移出。
延迟移出: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延长黑榜公示期3个月;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1.旅行社、导游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业务科室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原信用榜单暂不做调整,也不影响已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执行;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立即撤销原判定结果,重新开展等级评定并公示;异议核查不成立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留存记录。
2.本制度由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6月10日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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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10 15:24 点击量:0
来源:二连浩特文旅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深入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市场突出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
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合规科学、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统筹全市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文旅行业信用管理档案。局公共服务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异议处置、结果应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
旅行社、导游信用等级均分为红榜(诚信合规)、黑榜(失信违法)两类,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负面舆情时,自核实结果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时发布。
一、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红榜旅行社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 规范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严格执行电子行程单管理要求,导游管理规范,无强制消费、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突出问题;
4. 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无安全生产隐患;
5. 近三年内曾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文旅行业扶持政策的或评优评先荣誉称号的;获得游客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实质性表扬的;获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有其他先进行为的。以上先进行为符合其中1个条件即可。
(二)黑榜旅行社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
1. 被国家、自治区、本市各级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近1年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或未足额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含质保金保险),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4. 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 委派无证导游带团,纵容、伙同导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形成非法利益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完成整改;
7.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经营被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反弹;
8. 充当“购物通道”的“马甲”旅行社,或连续6个月内在旅游监管平台显示无团队业务、无电子合同、无出团记录等实际经营业务的;
9. 因旅游服务质量差产生大量有效投诉,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形象。
二、导游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红榜导游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文明规范执业;
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3. 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与电子行程单要求,无擅自变更行程、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长、诱导或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
4. 按规定规范佩戴电子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执业能力与服务质量获得游客广泛认可。
(二)黑榜导游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
1. 近一年内存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擅自变更行程或中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 与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串通,通过“人头费”“返点”等方式收取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发生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涉旅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品牌形象,负有直接责任的;
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执业被监管部门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问题反弹回潮的;
6. 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在法定禁止从业期限内违规开展导游执业活动的。
7.存在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导游证、挂靠导游证违规执业等行为,被查实的。
第三章 评定发布与结果应用
信用等级评定依托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置、网络巡查、荣誉表彰、上级通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工作归集的全量信息开展,旅行社与导游信用等级同步评定、同步公示,每季度完成动态调整后,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红黑榜名单。
一、对红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上级督办事项外,免予日常巡查;
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节庆赛事承办、跨境旅游合作等重点活动;
3. 优先享受各级文旅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活动;
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诚信经营标杆。
二、对红榜导游,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降低日常执业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外,免予例行带团抽查;
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政务接待、重大赛事活动等讲解服务工作;
3. 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金牌导游、服务标杆等荣誉评选,优先纳入行业高端培训提升计划;
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优质服务标杆。
三、对黑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月度全覆盖高频次巡查检查,对其合同签订、行程执行、导游管理、供应商合作等经营全环节实施重点监控;
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宣传推介资格,对其所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施从严审查;
3. 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对黑榜导游,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带团全程重点监控,对其所有带团行程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
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行业培训推荐、政务接待等资格,对其导游证年度审核实施从严审查;
3. 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4. 向全市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同步推送黑榜信息,督促旅行社不得委派、聘用黑榜导游承接带团业务,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五、黑榜移出机制
常规移出:黑榜主体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且期间未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并完成整改的,可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移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移出。
延迟移出: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延长黑榜公示期3个月;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1.旅行社、导游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业务科室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原信用榜单暂不做调整,也不影响已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执行;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立即撤销原判定结果,重新开展等级评定并公示;异议核查不成立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留存记录。
2.本制度由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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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10 15:24
来源: 二连浩特文旅
朗读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深入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市场突出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
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合规科学、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统筹全市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文旅行业信用管理档案。局公共服务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异议处置、结果应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
旅行社、导游信用等级均分为红榜(诚信合规)、黑榜(失信违法)两类,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负面舆情时,自核实结果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时发布。
一、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红榜旅行社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 规范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严格执行电子行程单管理要求,导游管理规范,无强制消费、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突出问题;
4. 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无安全生产隐患;
5. 近三年内曾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文旅行业扶持政策的或评优评先荣誉称号的;获得游客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实质性表扬的;获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有其他先进行为的。以上先进行为符合其中1个条件即可。
(二)黑榜旅行社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
1. 被国家、自治区、本市各级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近1年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或未足额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含质保金保险),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4. 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 委派无证导游带团,纵容、伙同导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形成非法利益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完成整改;
7.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经营被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反弹;
8. 充当“购物通道”的“马甲”旅行社,或连续6个月内在旅游监管平台显示无团队业务、无电子合同、无出团记录等实际经营业务的;
9. 因旅游服务质量差产生大量有效投诉,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形象。
二、导游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红榜导游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文明规范执业;
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3. 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与电子行程单要求,无擅自变更行程、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长、诱导或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
4. 按规定规范佩戴电子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执业能力与服务质量获得游客广泛认可。
(二)黑榜导游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
1. 近一年内存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擅自变更行程或中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 与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串通,通过“人头费”“返点”等方式收取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发生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涉旅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品牌形象,负有直接责任的;
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执业被监管部门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问题反弹回潮的;
6. 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在法定禁止从业期限内违规开展导游执业活动的。
7.存在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导游证、挂靠导游证违规执业等行为,被查实的。
第三章 评定发布与结果应用
信用等级评定依托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置、网络巡查、荣誉表彰、上级通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工作归集的全量信息开展,旅行社与导游信用等级同步评定、同步公示,每季度完成动态调整后,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红黑榜名单。
一、对红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上级督办事项外,免予日常巡查;
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节庆赛事承办、跨境旅游合作等重点活动;
3. 优先享受各级文旅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活动;
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诚信经营标杆。
二、对红榜导游,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降低日常执业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外,免予例行带团抽查;
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政务接待、重大赛事活动等讲解服务工作;
3. 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金牌导游、服务标杆等荣誉评选,优先纳入行业高端培训提升计划;
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优质服务标杆。
三、对黑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月度全覆盖高频次巡查检查,对其合同签订、行程执行、导游管理、供应商合作等经营全环节实施重点监控;
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宣传推介资格,对其所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施从严审查;
3. 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对黑榜导游,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带团全程重点监控,对其所有带团行程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
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行业培训推荐、政务接待等资格,对其导游证年度审核实施从严审查;
3. 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4. 向全市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同步推送黑榜信息,督促旅行社不得委派、聘用黑榜导游承接带团业务,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五、黑榜移出机制
常规移出:黑榜主体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且期间未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并完成整改的,可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移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移出。
延迟移出: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延长黑榜公示期3个月;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1.旅行社、导游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业务科室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原信用榜单暂不做调整,也不影响已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执行;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立即撤销原判定结果,重新开展等级评定并公示;异议核查不成立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留存记录。
2.本制度由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深入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市场突出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合规科学、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统筹全市旅行社及导游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文旅行业信用管理档案。局公共服务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异议处置、结果应用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旅行社、导游信用等级均分为红榜(诚信合规)、黑榜(失信违法)两类,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负面舆情时,自核实结果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时发布。一、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红榜旅行社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经营行为规范有序;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3. 规范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严格执行电子行程单管理要求,导游管理规范,无强制消费、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突出问题;4. 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无安全生产隐患;5. 近三年内曾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文旅行业扶持政策的或评优评先荣誉称号的;获得游客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实质性表扬的;获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有其他先进行为的。以上先进行为符合其中1个条件即可。(二)黑榜旅行社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1. 被国家、自治区、本市各级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 近1年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或未足额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含质保金保险),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4. 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5. 委派无证导游带团,纵容、伙同导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形成非法利益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6.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完成整改;7.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经营被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反弹;8. 充当“购物通道”的“马甲”旅行社,或连续6个月内在旅游监管平台显示无团队业务、无电子合同、无出团记录等实际经营业务的;9. 因旅游服务质量差产生大量有效投诉,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形象。二、导游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红榜导游评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文明规范执业;2. 连续3个月无有效有责旅游投诉、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3. 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与电子行程单要求,无擅自变更行程、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长、诱导或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4. 按规定规范佩戴电子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执业能力与服务质量获得游客广泛认可。(二)黑榜导游评定标准,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1. 近一年内存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擅自变更行程或中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2. 与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串通,通过“人头费”“返点”等方式收取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 发生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涉旅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本市旅游品牌形象,负有直接责任的;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 12个月内累计2次及以上因违规执业被监管部门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问题反弹回潮的;6. 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在法定禁止从业期限内违规开展导游执业活动的。7.存在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导游证、挂靠导游证违规执业等行为,被查实的。第三章 评定发布与结果应用信用等级评定依托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置、网络巡查、荣誉表彰、上级通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工作归集的全量信息开展,旅行社与导游信用等级同步评定、同步公示,每季度完成动态调整后,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红黑榜名单。一、对红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激励措施1. 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上级督办事项外,免予日常巡查;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节庆赛事承办、跨境旅游合作等重点活动;3. 优先享受各级文旅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活动;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诚信经营标杆。二、对红榜导游,实施以下激励措施1. 降低日常执业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外,免予例行带团抽查;2. 优先推荐参与本市文旅宣传推广、政务接待、重大赛事活动等讲解服务工作;3. 优先参评各级文旅行业评优评先、金牌导游、服务标杆等荣誉评选,优先纳入行业高端培训提升计划;4. 在官方平台进行专题宣传推介,树立行业优质服务标杆。三、对黑榜旅行社,实施以下惩戒措施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月度全覆盖高频次巡查检查,对其合同签订、行程执行、导游管理、供应商合作等经营全环节实施重点监控;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宣传推介资格,对其所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施从严审查;3. 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四、对黑榜导游,实施以下惩戒措施1.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带团全程重点监控,对其所有带团行程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2. 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行业培训推荐、政务接待等资格,对其导游证年度审核实施从严审查;3. 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导游证;4. 向全市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同步推送黑榜信息,督促旅行社不得委派、聘用黑榜导游承接带团业务,实施行业联合惩戒。五、黑榜移出机制常规移出:黑榜主体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且期间未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并完成整改的,可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移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移出。延迟移出: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延长黑榜公示期3个月;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第四章 附则1.旅行社、导游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业务科室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原信用榜单暂不做调整,也不影响已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执行;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立即撤销原判定结果,重新开展等级评定并公示;异议核查不成立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留存记录。2.本制度由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适时修订完善。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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