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二连浩特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人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则,填补本地地下空间用地制度空白。
1. 适用区域: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2. 禁止项目:不得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3. 特殊情形:国防、人防、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地下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分单建式(独立开发,含城市道路、绿地、广场下方地下空间)、结建式(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投影超地表建设用地的也属此类)。
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划确定的平面坐标、竖向高程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
1. 前置条件:申请用地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开发指标。
2. 供地流程: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供地程序、审批方式办理。
3. 取得方式:划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人防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有偿出让: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特殊情形可协议出让)。
1. 地下一层:地表同地段同类用途楼面地价20%。
2. 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底价50%。
3. 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出让价款。
4. 经营性停车场:地表楼面地价10%。
1. 年期:按土地用途对应法定最高年期确定,已建成项目从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2. 便捷办理:已取得地表出让用地的权利人,开发对应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补缴出让金;划拨单建式地下空间转有偿使用,按当前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1. 使用要求:按批准条件使用,改变用途/条件需依法审批。
2. 收回程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执行。
3. 征收征用:因公共利益,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使用权人应配合。
1. 实行分层登记,登记簿、证书注明 “地下一层/二层” 及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
2. 经营性项目验收并登记后,可按最小基本单元分割登记(约定/法定不得分割的除外)。
3. 配建类地下停车场管理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1. 自2026年2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家/上级出台新政策后,本办法自动废止,以上级规定为准。
3. 由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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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9 11:19 点击量:0
来源:二憨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二连浩特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人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则,填补本地地下空间用地制度空白。
1. 适用区域: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2. 禁止项目:不得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3. 特殊情形:国防、人防、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地下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分单建式(独立开发,含城市道路、绿地、广场下方地下空间)、结建式(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投影超地表建设用地的也属此类)。
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划确定的平面坐标、竖向高程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
1. 前置条件:申请用地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开发指标。
2. 供地流程: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供地程序、审批方式办理。
3. 取得方式:划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人防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有偿出让: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特殊情形可协议出让)。
1. 地下一层:地表同地段同类用途楼面地价20%。
2. 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底价50%。
3. 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出让价款。
4. 经营性停车场:地表楼面地价10%。
1. 年期:按土地用途对应法定最高年期确定,已建成项目从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2. 便捷办理:已取得地表出让用地的权利人,开发对应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补缴出让金;划拨单建式地下空间转有偿使用,按当前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1. 使用要求:按批准条件使用,改变用途/条件需依法审批。
2. 收回程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执行。
3. 征收征用:因公共利益,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使用权人应配合。
1. 实行分层登记,登记簿、证书注明 “地下一层/二层” 及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
2. 经营性项目验收并登记后,可按最小基本单元分割登记(约定/法定不得分割的除外)。
3. 配建类地下停车场管理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1. 自2026年2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家/上级出台新政策后,本办法自动废止,以上级规定为准。
3. 由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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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9 11:19
来源: 二憨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朗读为规范二连浩特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人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则,填补本地地下空间用地制度空白。
1. 适用区域: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2. 禁止项目:不得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3. 特殊情形:国防、人防、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地下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分单建式(独立开发,含城市道路、绿地、广场下方地下空间)、结建式(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投影超地表建设用地的也属此类)。
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划确定的平面坐标、竖向高程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
1. 前置条件:申请用地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开发指标。
2. 供地流程: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供地程序、审批方式办理。
3. 取得方式:划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人防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有偿出让: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特殊情形可协议出让)。
1. 地下一层:地表同地段同类用途楼面地价20%。
2. 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底价50%。
3. 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出让价款。
4. 经营性停车场:地表楼面地价10%。
1. 年期:按土地用途对应法定最高年期确定,已建成项目从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2. 便捷办理:已取得地表出让用地的权利人,开发对应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补缴出让金;划拨单建式地下空间转有偿使用,按当前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1. 使用要求:按批准条件使用,改变用途/条件需依法审批。
2. 收回程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执行。
3. 征收征用:因公共利益,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使用权人应配合。
1. 实行分层登记,登记簿、证书注明 “地下一层/二层” 及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
2. 经营性项目验收并登记后,可按最小基本单元分割登记(约定/法定不得分割的除外)。
3. 配建类地下停车场管理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1. 自2026年2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家/上级出台新政策后,本办法自动废止,以上级规定为准。
3. 由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二连浩特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人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则,填补本地地下空间用地制度空白。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1. 适用区域: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2. 禁止项目:不得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3. 特殊情形:国防、人防、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核心定义1. 地下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分单建式(独立开发,含城市道路、绿地、广场下方地下空间)、结建式(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投影超地表建设用地的也属此类)。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划确定的平面坐标、竖向高程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开发利用基本原则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五、用地取得与审批1. 前置条件:申请用地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开发指标。2. 供地流程: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供地程序、审批方式办理。3. 取得方式:划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人防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有偿出让: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特殊情形可协议出让)。六、出让底价核心规则(总深度≤15米)1. 地下一层:地表同地段同类用途楼面地价20%。2. 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底价50%。3. 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出让价款。4. 经营性停车场:地表楼面地价10%。七、出让年期与手续办理1. 年期:按土地用途对应法定最高年期确定,已建成项目从用地批准之日起算。2. 便捷办理:已取得地表出让用地的权利人,开发对应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补缴出让金;划拨单建式地下空间转有偿使用,按当前市场价补缴出让金。八、使用、变更与收回1. 使用要求:按批准条件使用,改变用途/条件需依法审批。2. 收回程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执行。3. 征收征用:因公共利益,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使用权人应配合。九、登记管理要求1. 实行分层登记,登记簿、证书注明 “地下一层/二层” 及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2. 经营性项目验收并登记后,可按最小基本单元分割登记(约定/法定不得分割的除外)。3. 配建类地下停车场管理登记办法另行制定。十、施行与解释1. 自2026年2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2. 国家/上级出台新政策后,本办法自动废止,以上级规定为准。3. 由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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