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
医疗保险待遇



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98天(难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分别增加15天)计发。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 天计发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10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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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20 11:53
来源: 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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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98天(难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分别增加15天)计发。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 天计发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10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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