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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10 17:37 点击量:39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防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4.不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

6.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区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7.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8.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投档要求的行为。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申请数量较大的;

2.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批量申请补贴的;

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或者补贴机具多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机具铭牌批量没有永久性固定,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数量较多的;

5. 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超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6. 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的;

7.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的行为。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调查核实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4.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处理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1. 发现异常情形线索后,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经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农牧部门报告。

2.投档环节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补贴机具核验由旗(县)级农牧部门负责,违规处理等环节,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农牧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负责。

3.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自治区农牧部门要集体研究有关问题,并结合实际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异常情况。

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7〕9号)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等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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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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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10 17:37

来源: 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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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防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4.不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

6.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区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7.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8.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投档要求的行为。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申请数量较大的;

2.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批量申请补贴的;

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或者补贴机具多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机具铭牌批量没有永久性固定,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数量较多的;

5. 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超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6. 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的;

7.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的行为。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调查核实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4.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处理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1. 发现异常情形线索后,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经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农牧部门报告。

2.投档环节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补贴机具核验由旗(县)级农牧部门负责,违规处理等环节,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农牧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负责。

3.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自治区农牧部门要集体研究有关问题,并结合实际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异常情况。

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7〕9号)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等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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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防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一)投档环节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4.不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6.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区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7.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8.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投档要求的行为。(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1.购机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申请数量较大的;2.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批量申请补贴的;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或者补贴机具多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4.机具铭牌批量没有永久性固定,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数量较多的;5. 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超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6. 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的;7.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的行为。(三)违规处理环节1.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调查核实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3.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4.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处理规定的行为。(四)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第四条  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1. 发现异常情形线索后,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经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农牧部门报告。2.投档环节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补贴机具核验由旗(县)级农牧部门负责,违规处理等环节,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农牧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负责。3.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自治区农牧部门要集体研究有关问题,并结合实际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异常情况。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7〕9号)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等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处理。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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