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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3-09-11-2023-09-20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市民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于9月20日前反馈至市民社局.

联系人:苏佳鑫

电话:0479-7523502

手机:15750466580

邮箱:elmzjsjk@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在二连浩特市居住的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

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市民社局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二连浩特市居住的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刚性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原则上家庭不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不拥有中高档汽车)。

家庭年收入计算方法参照《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二政办法〔2022〕42号)文件。

二、救助程序

根据不同救助类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执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户籍地、居住所在地的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申请,本人申请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困难申请书,如实填写《二连浩特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相关材料或各类意外事件相关材料等。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及社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应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调查审核。社区应在居委会的协助下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劳动力状况、经济状况、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意见并签字确认。经民主评议通过后,对拟救助的对象在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社局。

3.核对审批。市民社局全面审查社区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由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并且结合自治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核对结果(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市民社局社会福利救助科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结果召开评审会议提出初步救助方案,形成党组议题提交市民社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对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通知方式委托社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二)紧急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市民社局、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审批各项环节,确保申请救助措施及时到位,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在申请审批临时救助过程当中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权限已经下放的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推行分级审批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由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上述救助程序审批,报市民社局发放。

三、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市民社局负责审批;权限下放的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审批额度为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救助金额超出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且在2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民社局审批;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民社局报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一)一般救助

按照自治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1.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按照困难延续时限4个月给予救助;

2.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至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的,按照困难延续时限3个月给予救助;

3.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至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按照困难延续时限2个月给予救助;

(二)重大困难救助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由市民社局报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提高救助额度。

四、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的衔接,提高临时救助效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可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介机制,给予专项救助,确保救助的精准性。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一)市民社局、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和各社区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二)市民社局、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和各社区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市民社局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主动发现。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和各社区要建立“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力量等,落实苏木、社区包联嘎查(居)干部、嘎查(居)干部、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特别是嘎查(居)民政协理员作用,积极排查寻访并核实辖区牧(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助申请。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局、民社局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临时救助资金补助。市财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加强政策衔接。市民社局、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和各社区要统筹用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民社局、财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民社局、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和各社区应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申请条件、申请渠道、办理程序、救助标准等内容,提高公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积极性。强调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引导公众对临时救助的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征集结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法》程序要求,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函等方式对《二连浩特市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2023年9月25日   


征集部门 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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