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 权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现将《二连浩特市知 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连浩特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 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自 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内市监知保字〔2021)526 号)和《二连浩特市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 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 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 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 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市知识产权 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 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 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 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 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 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 、B 、C 、 D 、四类。
第七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 一 )A 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3.一年内没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 决;
4.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D 类。
( 二 )B 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确认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不满足 A 类条件且不具备C 、D 、 类条件。
( 三 )C 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 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 务中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 罚;
3.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四 )D 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 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 坏;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 务中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 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 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 励措施 :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 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 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 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 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 措 施 :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 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 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清 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 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 类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 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 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 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 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 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 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 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 类企业。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D 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
措 施 :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 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 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 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
(五)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 委托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 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 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 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 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 安 全 。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 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 责 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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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13 15:19
来源: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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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 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自 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内市监知保字〔2021)526 号)和《二连浩特市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 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 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 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 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市知识产权 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 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 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 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 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 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 、B 、C 、 D 、四类。
第七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 一 )A 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3.一年内没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 决;
4.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D 类。
( 二 )B 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确认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不满足 A 类条件且不具备C 、D 、 类条件。
( 三 )C 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 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 务中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 罚;
3.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四 )D 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 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 坏;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 务中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 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 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 励措施 :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 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 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 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 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 措 施 :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 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 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清 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 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 类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 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 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 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 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 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 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 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 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 类企业。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D 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
措 施 :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 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 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 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
(五)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 委托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 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 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 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 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 安 全 。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 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 责 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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