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嘉宾访谈
筑牢“安薪”防线: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与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筑牢“安薪”防线: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与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时间:2025-11-03 浏览次数:441

嘉宾:二连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常世雄

摘要: 聚焦农民工高频维权和工伤保险政策问题,围绕2025年7月1日出台的支付条例,解读新颁布条例中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创新新举措及被欠薪后责任归属和维权途径;以及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访谈实录

主持人:在2025年7月1日新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责任规定?

嘉宾:《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合理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和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由自治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进度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际施工产生人工费用的剩余部分在核算后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及时上传企业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

主持人:该条例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嘉宾:条例有诸多创新举措。比如创设了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数额、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预拨付等制度;创新性提出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预拨制,建设单位要每月初先行将人工费用预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打破以往工程款按进度统一拨付模式,从资金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还建立和规范了欠薪失信行为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制度,实行联合惩戒措施,让欠薪失信主体在多方面受限。

主持人:如果农民工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拖欠,按照条例规定,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和维权?

嘉宾: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归集和转办各类投诉、举报欠薪线索,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转办线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投诉、举报人。 农民工在投诉维权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建筑业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

嘉宾: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首先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明确意见。其次参加工伤保险能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利益。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主要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进一步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地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后参加工伤保险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单位经济负担。《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各类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因为可以把一些工伤职工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处理,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管理上的负担。新《条例》规定把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待遇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

主持人: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嘉宾:认定为工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视同工伤有下述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一旦发生工伤,应如何申请认定?

嘉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事故伤害死亡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如何缴纳?

嘉宾: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须缴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具体来说,一是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情况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三是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