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01MB1511013R/2025-00266 | 主题分类 | |
|---|---|---|---|
|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安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我单位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现将我单位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执法主体: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二、受委托执法机构: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蒙ICP备06004680号
蒙公网安备15250102000125号 联系电话:0479-7537676
邮箱:elzwgk@163.com
| 索 引 号 | 11152501MB1511013R/2025-00266/2022-00145 |
|---|---|
| 主题分类 | |
| 文 号 | |
| 公文时效 | |
| 发文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发布日期:2025-10-09 点击量:8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安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我单位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现将我单位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执法主体: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二、受委托执法机构: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25-10-09 15:04
来源: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朗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安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我单位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现将我单位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执法主体: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二、受委托执法机构: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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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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