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5-0015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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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行为,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中蒙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处置、利用等各环节,全面提高管理成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工信、公安、边合区管委会、中蒙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是建筑垃圾产生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街商户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商户规范设置围挡,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建部门负责引导施工单位规范堆放,并加盖防尘网,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各小区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小区物业部门负责引导居民做到日产日清;平房区和无物业小区由各社区网格员负责引导居民做到日产日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规范产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审批通过后,要对堆放的建筑垃圾设置围挡,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持建筑垃圾核准证件方可运输,运输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运输,无核准证件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允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装载GPS定位系统和装卸记录仪,并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运输时应将车辆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或飞扬。
第四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受纳、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赴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手续,不得私自受纳、综合利用各类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区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一律运输至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各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蒙ICP备0600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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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5-00156/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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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日期:2025-05-29 点击量:0
各相关单位:
《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行为,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中蒙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处置、利用等各环节,全面提高管理成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工信、公安、边合区管委会、中蒙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是建筑垃圾产生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街商户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商户规范设置围挡,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建部门负责引导施工单位规范堆放,并加盖防尘网,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各小区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小区物业部门负责引导居民做到日产日清;平房区和无物业小区由各社区网格员负责引导居民做到日产日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规范产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审批通过后,要对堆放的建筑垃圾设置围挡,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持建筑垃圾核准证件方可运输,运输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运输,无核准证件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允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装载GPS定位系统和装卸记录仪,并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运输时应将车辆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或飞扬。
第四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受纳、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赴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手续,不得私自受纳、综合利用各类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区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一律运输至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各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25-05-29 17:14
来源: 二连浩特市政府办
朗读
各相关单位:
《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行为,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中蒙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处置、利用等各环节,全面提高管理成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工信、公安、边合区管委会、中蒙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是建筑垃圾产生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街商户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商户规范设置围挡,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建部门负责引导施工单位规范堆放,并加盖防尘网,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各小区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小区物业部门负责引导居民做到日产日清;平房区和无物业小区由各社区网格员负责引导居民做到日产日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规范产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审批通过后,要对堆放的建筑垃圾设置围挡,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持建筑垃圾核准证件方可运输,运输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运输,无核准证件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允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装载GPS定位系统和装卸记录仪,并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运输时应将车辆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或飞扬。
第四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受纳、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赴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手续,不得私自受纳、综合利用各类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区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一律运输至二连浩特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各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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