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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22 15:06 点击量: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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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遏制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防范化解建筑领域 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内 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将进一步严格管控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进行建设;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

(四)在房屋楼顶上加层建房、搭棚等建设;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行为;

(六)侵占公共用地、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等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

(七)未经批准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和门厅等行为;

(八)其他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

二、各社区、小区物业要做好本辖区前哨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用电、用水、用热等业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方自行承担。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四、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五、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违法建设方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新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自然资源局          0479-752443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9-752391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479-753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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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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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22 15:06 点击量:205

来源: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为坚决遏制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防范化解建筑领域 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内 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将进一步严格管控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进行建设;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

(四)在房屋楼顶上加层建房、搭棚等建设;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行为;

(六)侵占公共用地、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等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

(七)未经批准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和门厅等行为;

(八)其他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

二、各社区、小区物业要做好本辖区前哨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用电、用水、用热等业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方自行承担。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四、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五、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违法建设方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新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自然资源局          0479-752443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9-752391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479-753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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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2 15:06

来源: 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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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防范化解建筑领域 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内 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将进一步严格管控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进行建设;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

(四)在房屋楼顶上加层建房、搭棚等建设;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行为;

(六)侵占公共用地、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等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

(七)未经批准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和门厅等行为;

(八)其他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

二、各社区、小区物业要做好本辖区前哨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用电、用水、用热等业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方自行承担。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四、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五、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违法建设方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新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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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9-75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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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遏制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防范化解建筑领域 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内 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市将进一步严格管控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四)在房屋楼顶上加层建房、搭棚等建设;(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行为;(六)侵占公共用地、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等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七)未经批准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和门厅等行为;(八)其他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二、各社区、小区物业要做好本辖区前哨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三、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用电、用水、用热等业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方自行承担。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四、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五、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违法建设方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在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新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自然资源局 0479-752443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9-752391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479-753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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