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3280/2024-0036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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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委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粮食行业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粮食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粮食经营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粮食经营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粮食行业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粮食行业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应当具备列为“红名单”条件。
(二)B级,应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三)C级,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一年内收到整改通知书、警告累计次数2次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以下,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2次以下的。
(四)D级,为被列入经营“黑名单”的。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失信程度,根据其中最重的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对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对象,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强对其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业务辅导等工作,帮助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D级的管理对象,应当告知其信用等级情况,指出其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视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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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25010116633280/2024-00363/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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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文 号 | |
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发布日期:2024-10-11 点击量:95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委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粮食行业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粮食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粮食经营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粮食经营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粮食行业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粮食行业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应当具备列为“红名单”条件。
(二)B级,应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三)C级,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一年内收到整改通知书、警告累计次数2次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以下,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2次以下的。
(四)D级,为被列入经营“黑名单”的。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失信程度,根据其中最重的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对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对象,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强对其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业务辅导等工作,帮助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D级的管理对象,应当告知其信用等级情况,指出其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视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4-10-11 16:16
来源: 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朗读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委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粮食行业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粮食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粮食经营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粮食经营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粮食行业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粮食行业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应当具备列为“红名单”条件。
(二)B级,应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三)C级,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一年内收到整改通知书、警告累计次数2次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以下,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2次以下的。
(四)D级,为被列入经营“黑名单”的。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失信程度,根据其中最重的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对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对象,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强对其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业务辅导等工作,帮助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并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D级的管理对象,应当告知其信用等级情况,指出其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视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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