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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申请人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4-07-29 08:29 点击量:282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12月期间,吉某某陆续向图某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合计127000元。另2015年以来吉某某、图某某及案外人苏某某三人合作经营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业务,合作期间共计产生经费220000元,该笔经费前期由图某某垫付。2015年1月4日,上述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220000元经费由苏某某、宝某某、吉某某共同承担,每人承担70000元,但吉某某未按协议给付。图某某于2021年12月14日将吉某某诉至二连法院,经二连法院判决,被告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某某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

二、执行情况

由于吉某某未按期给付,图某某申请执行,二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民银行及微信账户内的存款,但银行卡中仅为几千元存款,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蒙古国作生意,本院随即对吉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吉某某需要从蒙古国乘坐飞机返回国内,由于限高措施乘坐飞机受限,故及时同法院执行干警取得联系,并将所欠款项委托国内亲友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三、典型意义

“执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消极对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会被法院控制财产,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企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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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发布日期:2024-07-29 08:29

来源: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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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申请人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12月期间,吉某某陆续向图某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合计127000元。另2015年以来吉某某、图某某及案外人苏某某三人合作经营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业务,合作期间共计产生经费220000元,该笔经费前期由图某某垫付。2015年1月4日,上述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220000元经费由苏某某、宝某某、吉某某共同承担,每人承担70000元,但吉某某未按协议给付。图某某于2021年12月14日将吉某某诉至二连法院,经二连法院判决,被告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某某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

二、执行情况

由于吉某某未按期给付,图某某申请执行,二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民银行及微信账户内的存款,但银行卡中仅为几千元存款,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蒙古国作生意,本院随即对吉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吉某某需要从蒙古国乘坐飞机返回国内,由于限高措施乘坐飞机受限,故及时同法院执行干警取得联系,并将所欠款项委托国内亲友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三、典型意义

“执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消极对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会被法院控制财产,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企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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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5年12月期间,吉某某陆续向图某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合计127000元。另2015年以来吉某某、图某某及案外人苏某某三人合作经营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业务,合作期间共计产生经费220000元,该笔经费前期由图某某垫付。2015年1月4日,上述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220000元经费由苏某某、宝某某、吉某某共同承担,每人承担70000元,但吉某某未按协议给付。图某某于2021年12月14日将吉某某诉至二连法院,经二连法院判决,被告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某某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二、执行情况由于吉某某未按期给付,图某某申请执行,二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民银行及微信账户内的存款,但银行卡中仅为几千元存款,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蒙古国作生意,本院随即对吉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吉某某需要从蒙古国乘坐飞机返回国内,由于限高措施乘坐飞机受限,故及时同法院执行干警取得联系,并将所欠款项委托国内亲友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三、典型意义“执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消极对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会被法院控制财产,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企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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