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4-00188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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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7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深入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动口岸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条 顾问在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顾问动态聘任和管理机制,聘期一般为1—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顾问日常工作,承担顾问的聘任、服务、保障、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顾问人选坚持“少而精”,通过职能部门推荐、智库机构引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市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聘任顾问人选的学历、以往职业信息、胜任力、职业操守等方面背景资料内容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
(二)背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核查。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梳理各领域牵头部门相关意见,提出顾问人选建议名单上报市政府。
(四)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核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并上报市委。
(五)公示。将顾问候选名单通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政要,从事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国内外机关、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热爱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原则上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第六条 顾问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动态和政策法律咨询;
(二)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课题、重大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四)对全市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加强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对外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六)其他符合顾问身份的工作。
第七条 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关活动;
(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履职尽责;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提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对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顾问可应邀参加。
顾问承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人员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日常工作建议、意见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研究报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馈。
第十条 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顾问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代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可以事先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相关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会议组织部门或邀请部门要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顾问和参会部门意见,依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相关文件,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顾问会议的,不按期提供书面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顾问可以申请辞去顾问职务,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顾问赴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和日常工作、课题研发、成果激励及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统称为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顾问到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顾问开支内容中若涉及国家、自治区、盟、市要求严控的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相关严控类经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顾问的成果激励与工作成果和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顾问五千到五万元不等工作补贴,顾问在聘任期间作出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全市每年总顾问经费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严格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定期听取顾问的意见建议,为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顾问工作,配合顾问开展相关业务,借助顾问智力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对顾问开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专项顾问制度,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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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日期:2024-06-17 点击量:795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7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深入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动口岸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条 顾问在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顾问动态聘任和管理机制,聘期一般为1—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顾问日常工作,承担顾问的聘任、服务、保障、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顾问人选坚持“少而精”,通过职能部门推荐、智库机构引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市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聘任顾问人选的学历、以往职业信息、胜任力、职业操守等方面背景资料内容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
(二)背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核查。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梳理各领域牵头部门相关意见,提出顾问人选建议名单上报市政府。
(四)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核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并上报市委。
(五)公示。将顾问候选名单通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政要,从事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国内外机关、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热爱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原则上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第六条 顾问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动态和政策法律咨询;
(二)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课题、重大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四)对全市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加强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对外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六)其他符合顾问身份的工作。
第七条 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关活动;
(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履职尽责;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提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对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顾问可应邀参加。
顾问承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人员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日常工作建议、意见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研究报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馈。
第十条 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顾问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代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可以事先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相关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会议组织部门或邀请部门要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顾问和参会部门意见,依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相关文件,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顾问会议的,不按期提供书面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顾问可以申请辞去顾问职务,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顾问赴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和日常工作、课题研发、成果激励及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统称为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顾问到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顾问开支内容中若涉及国家、自治区、盟、市要求严控的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相关严控类经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顾问的成果激励与工作成果和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顾问五千到五万元不等工作补贴,顾问在聘任期间作出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全市每年总顾问经费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严格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定期听取顾问的意见建议,为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顾问工作,配合顾问开展相关业务,借助顾问智力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对顾问开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专项顾问制度,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2024-06-17 09:27
来源: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朗读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7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深入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动口岸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条 顾问在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顾问动态聘任和管理机制,聘期一般为1—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顾问日常工作,承担顾问的聘任、服务、保障、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顾问人选坚持“少而精”,通过职能部门推荐、智库机构引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市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聘任顾问人选的学历、以往职业信息、胜任力、职业操守等方面背景资料内容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
(二)背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核查。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梳理各领域牵头部门相关意见,提出顾问人选建议名单上报市政府。
(四)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核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并上报市委。
(五)公示。将顾问候选名单通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政要,从事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国内外机关、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热爱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原则上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第六条 顾问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动态和政策法律咨询;
(二)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课题、重大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四)对全市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加强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对外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六)其他符合顾问身份的工作。
第七条 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关活动;
(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履职尽责;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提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对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顾问可应邀参加。
顾问承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人员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日常工作建议、意见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研究报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馈。
第十条 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顾问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代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可以事先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相关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会议组织部门或邀请部门要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顾问和参会部门意见,依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相关文件,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顾问会议的,不按期提供书面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顾问可以申请辞去顾问职务,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顾问赴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和日常工作、课题研发、成果激励及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统称为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顾问到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顾问开支内容中若涉及国家、自治区、盟、市要求严控的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相关严控类经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顾问的成果激励与工作成果和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顾问五千到五万元不等工作补贴,顾问在聘任期间作出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全市每年总顾问经费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严格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定期听取顾问的意见建议,为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顾问工作,配合顾问开展相关业务,借助顾问智力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对顾问开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专项顾问制度,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7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深入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动口岸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和知名人士。第三条 顾问在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顾问动态聘任和管理机制,聘期一般为1—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顾问日常工作,承担顾问的聘任、服务、保障、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聘任程序。(一)提名。顾问人选坚持“少而精”,通过职能部门推荐、智库机构引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市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聘任顾问人选的学历、以往职业信息、胜任力、职业操守等方面背景资料内容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二)背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核查。(三)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梳理各领域牵头部门相关意见,提出顾问人选建议名单上报市政府。(四)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核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并上报市委。(五)公示。将顾问候选名单通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六)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政要,从事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三)在国内外机关、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热爱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原则上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第六条 顾问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动态和政策法律咨询;(二)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承担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课题、重大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对全市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五)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加强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对外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六)其他符合顾问身份的工作。第七条 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关活动;(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履职尽责;(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提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员。第八条 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对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顾问可应邀参加。顾问承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人员处理有关事务。第九条 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日常工作建议、意见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研究报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馈。第十条 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一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顾问参加;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代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可以事先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相关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会议组织部门或邀请部门要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顾问和参会部门意见,依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相关文件,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三)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顾问会议的,不按期提供书面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顾问职责的情形;(四)泄漏因担任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从事与其职业、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顾问的情况。第十三条 顾问可以申请辞去顾问职务,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解聘意见,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第十四条 顾问赴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和日常工作、课题研发、成果激励及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统称为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顾问到二连浩特市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顾问开支内容中若涉及国家、自治区、盟、市要求严控的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相关严控类经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顾问的成果激励与工作成果和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顾问五千到五万元不等工作补贴,顾问在聘任期间作出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全市每年总顾问经费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严格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定期听取顾问的意见建议,为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顾问工作,配合顾问开展相关业务,借助顾问智力资源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对顾问开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专项顾问制度,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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