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
(二)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18号)
(三)修改内容
生育津贴标准一是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二是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二连浩特市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调整:
第八条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四)政策修改意义
《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修改后,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
二、《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现行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政策住院报销率较低,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修改内容
我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执行政策:《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第二十七条“住院待遇中报销规定”。
在现行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不同幅度进行调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上调10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调整。具体如下:
政策执行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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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持续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市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现对《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调整:
第八条 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二、关于调整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推动分级诊疗不断深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27条第2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住院待遇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u201C分段计算,累加支付\u201D的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三、相关要求
(一)此次调整未涉及的其他方面政策仍按照《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及《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二政办发〔2023〕21号)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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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6 10:46 点击量:814
来源:二连浩特市政府办
一、《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
(二)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18号)
(三)修改内容
生育津贴标准一是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二是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二连浩特市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调整:
第八条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四)政策修改意义
《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修改后,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
二、《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现行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政策住院报销率较低,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修改内容
我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执行政策:《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第二十七条“住院待遇中报销规定”。
在现行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不同幅度进行调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上调10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调整。具体如下:
政策执行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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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6 10:46
来源: 二连浩特市政府办
朗读一、《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
(二)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18号)
(三)修改内容
生育津贴标准一是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二是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二连浩特市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调整:
第八条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四)政策修改意义
《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修改后,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
二、《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现行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政策住院报销率较低,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修改内容
我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执行政策:《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第二十七条“住院待遇中报销规定”。
在现行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不同幅度进行调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上调10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调整。具体如下:
政策执行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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