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48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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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提高二连浩特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二、迁入登记
城镇落户按照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办理。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落家庭户。
2.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以下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1)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
(2)符合技术工人户口迁移条件的;
(3)符合家属随军、就业、干部职工调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3.投靠直系亲属落户,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落家庭户。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他户口迁移准入要求的,不予办理落户。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可以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凭证。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其他交房凭证。
(三)“人才”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我市“人才引进”的人员。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口岸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相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
(二)落实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迁移落户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向广大群众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准确解答群众问题,消除群众疑虑,切实引导广大群众知晓、参与、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本细则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落户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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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481/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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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文 号 | |
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2023-12-20 点击量:820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提高二连浩特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二、迁入登记
城镇落户按照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办理。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落家庭户。
2.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以下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1)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
(2)符合技术工人户口迁移条件的;
(3)符合家属随军、就业、干部职工调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3.投靠直系亲属落户,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落家庭户。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他户口迁移准入要求的,不予办理落户。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可以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凭证。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其他交房凭证。
(三)“人才”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我市“人才引进”的人员。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口岸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相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
(二)落实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迁移落户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向广大群众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准确解答群众问题,消除群众疑虑,切实引导广大群众知晓、参与、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本细则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落户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发布日期:2023-12-20 00:00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朗读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提高二连浩特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二、迁入登记
城镇落户按照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办理。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落家庭户。
2.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以下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1)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
(2)符合技术工人户口迁移条件的;
(3)符合家属随军、就业、干部职工调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3.投靠直系亲属落户,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落家庭户。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他户口迁移准入要求的,不予办理落户。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可以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凭证。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其他交房凭证。
(三)“人才”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我市“人才引进”的人员。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口岸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相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
(二)落实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迁移落户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向广大群众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准确解答群众问题,消除群众疑虑,切实引导广大群众知晓、参与、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本细则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落户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现将《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提高二连浩特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户口迁移原则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二、迁入登记城镇落户按照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办理。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落家庭户。2.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以下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1)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2)符合技术工人户口迁移条件的;(3)符合家属随军、就业、干部职工调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3.投靠直系亲属落户,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落家庭户。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他户口迁移准入要求的,不予办理落户。三、户籍办理流程(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可以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四、解释说明(一)“合法稳定住所”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2.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二)“房屋所有权证明”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凭证。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其他交房凭证。(三)“人才”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我市“人才引进”的人员。(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的劳动合同。五、工作要求(一)推动政策落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口岸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相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二)落实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迁移落户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三)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向广大群众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准确解答群众问题,消除群众疑虑,切实引导广大群众知晓、参与、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本细则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落户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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