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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0 00:00 点击量: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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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该办法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与蒙古国全面合作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在原《外国籍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二政发〔2018〕23号)(试行期2年)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规范外国籍学生在我市就读学习奖学金资助项目实施,促进对外教育交流的重要规范性政策依据。

二、修改内容

(一)依规下调小学学费标准。比较原办法,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文件规定对小学专修班学费全年6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依规取消学前教育补学金。针对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对待,不再提供“学前教育补学金”。

三、资金来源

由上级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共同构成。资金使用上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资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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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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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

    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与蒙古国全面合作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教育交流,特设立\u201C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u201D(以下简称\u201C政府奖学金\u201D),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u201C政府奖学金\u201D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及各中小学就读的外国籍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u201C政府奖学金\u201D资金由上级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共同构成。资金使用上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资金补足。

    第四条\u201C政府奖学金\u201D主要是对外国籍学生的学杂费、伙食、生活补贴等费用。\u201C政府奖学金\u201D分为\u201C部分奖学金\u201D\u201C全额奖学金\u201D两种类型。

    第五条 \u201C部分奖学金\u201D的享受对象为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及各中小学就读的外国籍学生。奖励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外国籍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执行标准为7400元/学年/生;在各中学专修班就读的执行标准为6000元/学年/生;在各小学专修班就读的执行标准为5000元/学年/生;在各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执行标准为2000元/学年/生。

    \u201C全额奖学金\u201D的享受对象是部分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及各中小学就读的外国籍学生。全额奖学金人数比例为各院校外国籍学生总数的20%。获得\u201C全额奖学金\u201D的学生必须依据在校学习成绩、纪律品德、促进中蒙友好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每学年兑现一次奖学金。计算方式为在籍在册外国籍学生在享受\u201C部分奖学金\u201D基础上再奖励伙食、生活补贴,奖励执行标准为大中专院校学生10260元/学年/生;中小学生7500元/学年/生。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u201C政府奖学金\u201D的申报。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为报名截止日,各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登记工作,并向教科局上报当学期统计报表。教科局负责核实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学校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u201C谁使用、谁负责\u201D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市教科局负责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及奖学金分配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按照\u201C谁支出、谁自评\u201D的原则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成立由分管教育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主任、教科局、财政局、外事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教科局、财政局、外事办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科室、各有关院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科局局长兼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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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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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一、政策背景

该办法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与蒙古国全面合作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在原《外国籍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二政发〔2018〕23号)(试行期2年)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规范外国籍学生在我市就读学习奖学金资助项目实施,促进对外教育交流的重要规范性政策依据。

二、修改内容

(一)依规下调小学学费标准。比较原办法,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文件规定对小学专修班学费全年6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依规取消学前教育补学金。针对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对待,不再提供“学前教育补学金”。

三、资金来源

由上级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共同构成。资金使用上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资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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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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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该办法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与蒙古国全面合作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在原《外国籍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二政发〔2018〕23号)(试行期2年)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规范外国籍学生在我市就读学习奖学金资助项目实施,促进对外教育交流的重要规范性政策依据。

二、修改内容

(一)依规下调小学学费标准。比较原办法,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文件规定对小学专修班学费全年6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依规取消学前教育补学金。针对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对待,不再提供“学前教育补学金”。

三、资金来源

由上级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共同构成。资金使用上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资金补足。

附件:
一、政策背景该办法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与蒙古国全面合作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在原《外国籍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二政发〔2018〕23号)(试行期2年)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规范外国籍学生在我市就读学习奖学金资助项目实施,促进对外教育交流的重要规范性政策依据。二、修改内容(一)依规下调小学学费标准。比较原办法,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文件规定对小学专修班学费全年6000元调整为5000元。(二)依规取消学前教育补学金。针对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对待,不再提供“学前教育补学金”。三、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共同构成。资金使用上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资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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