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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23-0037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8-31 公文时效 有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点击量: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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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定期清理

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2021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1月1日以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含辖区内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专项清理

对涉及放管服、煤炭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要求

(一)谁制定、谁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二)收集电子规范文本。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建设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要求,对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除了列出文件目录,还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做好正式电子文本收集工作,将现行有效的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wps和pdf版)一并报送,为数据库建设做好数据准备。

(三)做好专项清理。要按照清理范围中所列专项清理内容,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要列入废止失效目录,明确文件涉及的清理专项类型和清理理由及依据。

(四)文件有效期限。文件名称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的要一律列入失效目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到期继续施行的,要按照自治区政府191号令规定履行延期手续。

三、清理分工及时限

此次清理工作务于2023年9月6日前完成。

(一)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起草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行梳理、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需要履行征求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清理意见纸质版(附光盘:包含清理意见电子版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规范文本)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法规科(党政1号楼509室)。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后,形成有关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等处理意见,提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各部门、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二连浩特市政府各部门、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纸质版(附光盘包含清理意见电子版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规范文本)报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党政2号楼510室)。二连浩特市司法局于9月6日前将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明确清理时限,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此次清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市司法局要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送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蒲明东  联系电话:7526969

司    法    局联系人:蒙占青  联系电话:7523017

附件1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doc     

      附件2各部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附件3各部门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附件4各部门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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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23-00372/2022-00145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时效
发文机构
成文日期 2023-08-31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点击量:706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定期清理

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2021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1月1日以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含辖区内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专项清理

对涉及放管服、煤炭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要求

(一)谁制定、谁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二)收集电子规范文本。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建设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要求,对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除了列出文件目录,还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做好正式电子文本收集工作,将现行有效的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wps和pdf版)一并报送,为数据库建设做好数据准备。

(三)做好专项清理。要按照清理范围中所列专项清理内容,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要列入废止失效目录,明确文件涉及的清理专项类型和清理理由及依据。

(四)文件有效期限。文件名称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的要一律列入失效目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到期继续施行的,要按照自治区政府191号令规定履行延期手续。

三、清理分工及时限

此次清理工作务于2023年9月6日前完成。

(一)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起草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行梳理、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需要履行征求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清理意见纸质版(附光盘:包含清理意见电子版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规范文本)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法规科(党政1号楼509室)。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后,形成有关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等处理意见,提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各部门、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二连浩特市政府各部门、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纸质版(附光盘包含清理意见电子版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规范文本)报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党政2号楼510室)。二连浩特市司法局于9月6日前将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明确清理时限,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此次清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市司法局要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送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蒲明东  联系电话:7526969

司    法    局联系人:蒙占青  联系电话:7523017

附件1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doc     

      附件2各部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附件3各部门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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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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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定期清理

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2021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1月1日以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含辖区内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专项清理

对涉及放管服、煤炭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要求

(一)谁制定、谁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二)收集电子规范文本。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建设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要求,对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除了列出文件目录,还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做好正式电子文本收集工作,将现行有效的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wps和pdf版)一并报送,为数据库建设做好数据准备。

(三)做好专项清理。要按照清理范围中所列专项清理内容,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要列入废止失效目录,明确文件涉及的清理专项类型和清理理由及依据。

(四)文件有效期限。文件名称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的要一律列入失效目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到期继续施行的,要按照自治区政府191号令规定履行延期手续。

三、清理分工及时限

此次清理工作务于2023年9月6日前完成。

(一)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起草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行梳理、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需要履行征求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清理意见纸质版(附光盘:包含清理意见电子版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规范文本)报送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法规科(党政1号楼509室)。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后,形成有关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等处理意见,提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各部门、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二连浩特市政府各部门、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纸质版(附光盘包含清理意见电子版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规范文本)报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党政2号楼510室)。二连浩特市司法局于9月6日前将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明确清理时限,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此次清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市司法局要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送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蒲明东  联系电话:7526969

司    法    局联系人:蒙占青  联系电话:7523017

附件1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doc     

      附件2各部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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