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规划》的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防止零售户无序增长、大起大落和过度竞争,切实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贯彻“稳定数量、提升质量、引导适度竞争,让行业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广大零售户”行业要求,《规划》将在法律赋予的专卖管理前提下,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主体创新能力。
二、关于《规划》修订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局依法被赋予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首先,本《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条件的细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体要求。
其次,本次对原《规划》的修订,是在对我市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摸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卷烟市场实际起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来完成《规划》的修订,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划》内容的设定,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的。
三、关于《规划》中主要标准的说明
(一)“间隔距离”的说明
是指申请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到作为参照物的最近零售点近侧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最短可通行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可以直接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
(二)居民区户数和人口数量标准的说明
本规划所称“人口数量”是以上一年度二连浩特市政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民住宅区内人口数量核查测算效率偏低,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将“人口数量”调整为“户数”。其中:居民在3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每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
(三)特定政策帮扶对象的说明
1.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2.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属于以上优抚对象的,零售点间距可减少至不得少于100米,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且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须申请主体本人驻店经营: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1.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其中进出通道口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出入口。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2.“经营场所”是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门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未完成基础装修的门店、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条件的场所。不包含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公厕、车棚、车库、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为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烟听公2023年第4号)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5月12日15时30分,在五楼会议室依法公开召开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现将修订后的《二连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公布。
附件:《二连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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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15 00:00 点击量: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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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规划》的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防止零售户无序增长、大起大落和过度竞争,切实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贯彻“稳定数量、提升质量、引导适度竞争,让行业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广大零售户”行业要求,《规划》将在法律赋予的专卖管理前提下,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主体创新能力。
二、关于《规划》修订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局依法被赋予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首先,本《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条件的细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体要求。
其次,本次对原《规划》的修订,是在对我市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摸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卷烟市场实际起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来完成《规划》的修订,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划》内容的设定,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的。
三、关于《规划》中主要标准的说明
(一)“间隔距离”的说明
是指申请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到作为参照物的最近零售点近侧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最短可通行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可以直接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
(二)居民区户数和人口数量标准的说明
本规划所称“人口数量”是以上一年度二连浩特市政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民住宅区内人口数量核查测算效率偏低,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将“人口数量”调整为“户数”。其中:居民在3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每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
(三)特定政策帮扶对象的说明
1.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2.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属于以上优抚对象的,零售点间距可减少至不得少于100米,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且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须申请主体本人驻店经营: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1.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其中进出通道口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出入口。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2.“经营场所”是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门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未完成基础装修的门店、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条件的场所。不包含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公厕、车棚、车库、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为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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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15 00: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烟草专卖局
朗读一、修订《规划》的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防止零售户无序增长、大起大落和过度竞争,切实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贯彻“稳定数量、提升质量、引导适度竞争,让行业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广大零售户”行业要求,《规划》将在法律赋予的专卖管理前提下,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主体创新能力。
二、关于《规划》修订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局依法被赋予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首先,本《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条件的细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体要求。
其次,本次对原《规划》的修订,是在对我市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摸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卷烟市场实际起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来完成《规划》的修订,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划》内容的设定,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的。
三、关于《规划》中主要标准的说明
(一)“间隔距离”的说明
是指申请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到作为参照物的最近零售点近侧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最短可通行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可以直接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
(二)居民区户数和人口数量标准的说明
本规划所称“人口数量”是以上一年度二连浩特市政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民住宅区内人口数量核查测算效率偏低,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将“人口数量”调整为“户数”。其中:居民在3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每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
(三)特定政策帮扶对象的说明
1.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2.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属于以上优抚对象的,零售点间距可减少至不得少于100米,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且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须申请主体本人驻店经营: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1.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其中进出通道口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出入口。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2.“经营场所”是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门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未完成基础装修的门店、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条件的场所。不包含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公厕、车棚、车库、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为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525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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