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文件要求,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修改内容
1、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
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3%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3%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非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个人只需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在生育法定产假时未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1)新参保职工、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缴费的男职工,其妻子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妻子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以法定产假天数为准,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期津贴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护理津贴天数标准为10天。
(3)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
(4)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5)正常生育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6)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产前产后门诊医疗检查费等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政策修改意义
《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后,一是可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提升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是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三是出台生育津贴,更符合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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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08 00:00 点击量:417
来源: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文件要求,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修改内容
1、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
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3%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3%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非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个人只需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在生育法定产假时未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1)新参保职工、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缴费的男职工,其妻子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妻子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以法定产假天数为准,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期津贴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护理津贴天数标准为10天。
(3)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
(4)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5)正常生育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6)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产前产后门诊医疗检查费等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政策修改意义
《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后,一是可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提升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是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三是出台生育津贴,更符合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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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08 00:00
来源: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朗读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文件要求,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修改内容
1、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
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3%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3%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非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个人只需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在生育法定产假时未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
(1)新参保职工、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缴费的男职工,其妻子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妻子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以法定产假天数为准,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期津贴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护理津贴天数标准为10天。
(3)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
(4)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5)正常生育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6)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产前产后门诊医疗检查费等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政策修改意义
《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后,一是可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提升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是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三是出台生育津贴,更符合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落地。
一、制定背景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开始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为2019年12月12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二政办发〔2019〕74号)。按照《细则》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2%,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待遇。二、政策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文件要求,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三、修改内容1、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3%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3%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财政供养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职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6.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0.5%为生育保险征缴比例,个人只需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生育法定产假时未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给个人。(1)新参保职工、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缴费的男职工,其妻子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妻子不享受生育津贴。(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以法定产假天数为准,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期津贴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护理津贴天数标准为10天。(3)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4)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5)正常生育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6)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产后门诊医疗检查费等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四、政策修改意义《二连浩特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后,一是可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提升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是更好地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保障职工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三是出台生育津贴,更符合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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