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外贸新业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不断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对外贸易稳中提质,我市制定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落地实施便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措施》明确提出,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二连海关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三单(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比对符合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业务规范的,且全年业务量万单以上,对开展跨境电商清单模式96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平均每单货物的货值不低于50元,年度内按照每单货物0.5元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报关单模式9710、98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年度内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支持。
对在我市注册并入驻市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贸易额前三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通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创新发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首次突破和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依企业申请,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确定,给予企业支持。
本措施试行期为2023年度,兑现时限为2023年12月20日前。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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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3 00:00 点击量:265
来源:活力二连
为促进外贸新业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不断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对外贸易稳中提质,我市制定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落地实施便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措施》明确提出,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二连海关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三单(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比对符合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业务规范的,且全年业务量万单以上,对开展跨境电商清单模式96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平均每单货物的货值不低于50元,年度内按照每单货物0.5元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报关单模式9710、98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年度内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支持。
对在我市注册并入驻市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贸易额前三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通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创新发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首次突破和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依企业申请,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确定,给予企业支持。
本措施试行期为2023年度,兑现时限为2023年12月20日前。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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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3 00:00
来源: 活力二连
朗读为促进外贸新业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不断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对外贸易稳中提质,我市制定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落地实施便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措施》明确提出,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二连海关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三单(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比对符合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业务规范的,且全年业务量万单以上,对开展跨境电商清单模式96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平均每单货物的货值不低于50元,年度内按照每单货物0.5元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报关单模式9710、98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年度内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支持。
对在我市注册并入驻市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贸易额前三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通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创新发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首次突破和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依企业申请,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确定,给予企业支持。
本措施试行期为2023年度,兑现时限为2023年12月20日前。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为促进外贸新业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不断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对外贸易稳中提质,我市制定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落地实施便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措施》明确提出,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二连海关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三单(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比对符合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业务规范的,且全年业务量万单以上,对开展跨境电商清单模式96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平均每单货物的货值不低于50元,年度内按照每单货物0.5元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报关单模式9710、9810业务的外贸企业,年度内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支持。 对在我市注册并入驻市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贸易额前三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通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创新发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首次突破和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依企业申请,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确定,给予企业支持。 本措施试行期为2023年度,兑现时限为2023年12月20日前。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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