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二连浩特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
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的工作重点
《实施细则》共七章十六条,分为总则、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和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经办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和附则。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大类。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类救助。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四)明确救助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资助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资助。
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5000元。
3.住院救助。⑴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和救助封顶线,救助比例100%,全部予以救助。⑵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
4.倾斜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住院起付线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起付线标准确定,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5.依申请救助。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核查、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
(五)明确筹资保障机制
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
(六)提升规范经办服务水平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实现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补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未实现“一单制”结算的,救助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原则上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七)建立监测长效机制
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对其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的人员,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动态做好标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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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4 00:00 点击量:394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二连浩特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
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的工作重点
《实施细则》共七章十六条,分为总则、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和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经办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和附则。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大类。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类救助。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四)明确救助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资助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资助。
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5000元。
3.住院救助。⑴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和救助封顶线,救助比例100%,全部予以救助。⑵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
4.倾斜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住院起付线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起付线标准确定,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5.依申请救助。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核查、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
(五)明确筹资保障机制
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
(六)提升规范经办服务水平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实现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补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未实现“一单制”结算的,救助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原则上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七)建立监测长效机制
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对其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的人员,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动态做好标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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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4 00:00
来源: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朗读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二连浩特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
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的工作重点
《实施细则》共七章十六条,分为总则、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和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经办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和附则。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大类。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类救助。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四)明确救助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资助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资助。
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5000元。
3.住院救助。⑴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和救助封顶线,救助比例100%,全部予以救助。⑵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
4.倾斜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住院起付线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起付线标准确定,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5.依申请救助。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核查、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
(五)明确筹资保障机制
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
(六)提升规范经办服务水平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实现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补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未实现“一单制”结算的,救助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原则上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七)建立监测长效机制
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对其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的人员,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动态做好标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二连浩特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三、《实施细则》的工作重点《实施细则》共七章十六条,分为总则、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和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经办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和附则。(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大类。(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类救助。(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四)明确救助待遇标准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资助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资助。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5000元。3.住院救助。⑴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和救助封顶线,救助比例100%,全部予以救助。⑵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80%,救助封顶线100000元。4.倾斜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住院起付线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起付线标准确定,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5.依申请救助。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核查、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五)明确筹资保障机制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六)提升规范经办服务水平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实现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补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未实现“一单制”结算的,救助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原则上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七)建立监测长效机制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对其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的人员,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动态做好标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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