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2-0034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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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社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加强对权限下放的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以下简称格苏木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
格苏木政府负责农牧区低保对象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嘎查村(居)委会协助格苏木政府、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市民社局应当加强全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中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确保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低保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审核确认。
第五条 低保标准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二连浩特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格苏木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二连浩特市社会救助微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特殊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二连浩特市外的,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医保局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低保: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隐瞒虚报子女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的;不主动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状况的,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的;被计入诚信黑名单的;
(二)因赌博、吸毒、嫖娼、涉黑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三)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孤儿供养待遇的;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合作社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个体经营户;虽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用于生产的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或长期驾驶他人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的;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后深造本科以上学历、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公派留学的除外);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草场、土地的,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
(七)拥有商业用房的;拥有住房1套120平米以上(含120平米)或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以及高标准豪华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有领取财政或社保工资、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九)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得到补偿金经测算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十)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经测算,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职工本人不能享受低保);
(十一)除引进人才等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我市落户不满3年的(重病或重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低保经办人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条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确定办法:
(一)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二)虽另立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子女已婚,但因住房问题暂时无法分户的除外);
(三)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仍用同一户口并共同生活的按同一家庭计算。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但在同一户口簿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机动车辆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
(二)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四)中专、大学在校学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在校佐证材料、教育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五)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重病人员需提交诊断书、医疗费支出凭证;
(七)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八)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与申请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低保申请。
第十五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要求书面承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机动车辆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真实有效的,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委会成员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核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附件1)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收入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系数计算。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数据确定。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核算方法:
1.从事养殖业、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核算标准:
(1)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公式:
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每头(只)牲畜年净收入核算标准×牲畜数量
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每头(只)牲畜年净收入核算标准:牛4000元、马3000元、骡、驴3000元、骆驼5000元、羊500元、猪1000元、鸡(鸭、鹅)等小型家禽按20元核算(牛5头起算、马3匹起算、骡、驴5头起算、骆驼2峰起算、羊40只起算、猪5头起算、鸡(鸭、鹅)等小型家禽50只起算)。具体核算方法或数据标准由市民社局按照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予以公布。
(2)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公式:
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确定。
2.其他经营净收入核定标准: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
其他经营净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存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核算方法:
1.动产出让收入的认定:
(1)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专利等收入,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能够提供数据的以该数据认定,不能提供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分配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其他动产收入,按相关机构认定价值或合同等材料认定,无佐证材料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2.不动产出租出让收入的认定:
(1)个人转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场等经营权或土地、林地、草场由集体(公司)集中运营的,按实付承包费用和国家给付到位的各项种植补贴核定。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协议确认,不能提供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租价格认定。
(3)出让房产的,有出让协议的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不能提供出让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售价认定。
(4)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按实际补偿金额计算,可抵扣用于购买唯一自住房屋,以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后,按法定受益人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余命年折算家庭年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牧区各种政策性涉牧补贴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核算方法:
1.城镇职工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等由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通过金融部门社会化发放的,以金融部门上账金额为认定值。非社会化发放或发放现金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材料,或附发放资金的银行流水。
2.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标准:
(1)赡养(扶养、抚养)费一般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赡养(扶养、抚养)原则上应按照赡养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从事工商合体经营户、合作社经营、牧区养殖有大小牲畜200头(只)以上或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的子女付给父母双方的月赡养费=月收入总额×5%;
②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务工子女、从事牧区养殖有大小牲畜200头(只)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在校研究生子女付给父母双方的月赡养费=上年度务工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③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月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月收入的10%计算;
④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到位情况认定。
同一个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扶养、抚养)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的人员:
①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其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②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④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在监狱内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3.赔偿收入的认定。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损害等原因获得赔偿的,按照法律文书所列用于补偿其生活费用的部分,执行到位的认定为其收入。
4.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的认定。由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捐赠,按公证书认定值核定。无公证的,据实确认。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扣减收入核算: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附件2)
扣减收入的计算方法:
1.代码G1: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代码G2:多重残疾
代码G3:70周岁以上老年人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0.8
3.代码G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代码G5:6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0.6
本条中有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一次收入;多重残疾人员按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和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扣减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核算:
(一)医疗费用支出。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比例扣减(1万元以内的不予扣减,1万元以上的扣减按10%)。(附件3)
(二)教育费用支出。申请家庭有在校大学生每年按8000元除12个月扣减家庭性支出。
(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疗费不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第二十二条 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合计=工资性收入合计+经营净收入合计+财产净收入合计+转移净收入合计+其他净收入合计;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合计-扣减收入合计-刚性支出合计)÷申请低保家庭人口数;
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按0元核算。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一)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账户金额和个人持有金额总和(包括应收借款)认定。
(二)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认定。
(四)房屋按照房屋、土地产权部门所认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定。
(五)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按照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认定。
(六)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市民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格苏木、社区可以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走访邻里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民社局应当在收到格苏木政府、社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市民社局可以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八条 在低保审核确认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格苏木政府、社区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
公示有异议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社区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
第三十条 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派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与的除外)。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委托他人参加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由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核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和填写《民主评议意见汇总表》等方式进行。
4.形成结论。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民社局应当自收到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格苏木政府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市民社局对全市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市民社局应当入户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市民社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格苏木政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备市民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低保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社区、嘎查村公布低保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有成员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的低保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
第三十七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每月10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或者嘎查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民社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四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四十二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格苏木政府、社区。
第四十三条社区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市民社局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格苏木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格苏木政府、社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渐退期管理。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就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符合低保渐退期条件的家庭要即时启动低保渐退程序并发放渐退告知书。渐退期限起始时间从核定家庭人均收入超标的下月起计算。在渐退期满前1个月,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低保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人均收入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转为正常保障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渐退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四十七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二政办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男:18-50周岁(含) 女:18-40周岁(含) | 男:51-56周岁(含) 女:41-46周岁(含) | 男:57-61周岁(含) 女:47-50周岁(含) | 男:62-65周岁(含) 女:51-55周岁(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男66周岁、女56周岁以上 | |
1 | 2 | 3 | 4 | 5 | ||
正常人员 | A | 1 | 0.8 | 0.4 | 0.2 | 0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4级残疾) | B | 0.7 | 0.5 | 0.3 | 0.1 | 0 |
慢性病人员 | C | 0.4 | 0.3 | 0.2 | 0.1 | 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级残疾) | D | 0.2 | 0.1 | 0 | 0 | 0 |
重残人员(1级、2级重度残疾人和3级智力残疾人、3级精神残疾人) | E | 0 | 0 | 0 | 0 | 0 |
重病人员 | F | 0 | 0 | 0 | 0 | 0 |
说明:①本表年龄为周岁;②数字代表劳动力系数;③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在校生指大学本科以下各类在校学生,老年人指70周岁以上。 |
附件2
特殊家庭代码及刚性支出扣减公式
特殊困难 家庭收入 扣减的 计算方法 | 代码G1:重度残疾人员(E1、E2、E3、E4、E5)、或重病人员(F1、F2、F3、F4、F5) | 扣减=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
代码 G2:多重残疾家庭 代码 G3: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 扣减=低保标准×0.8 | |
代码G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代码G5: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 | 扣减=低保标准×0.6 | |
家庭刚性 支出扣减的 计算方法 | 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比例扣减(1万元以内的不予扣减,1万元以上的扣减按10%) | 扣减=自付金额10%÷12 |
在校大学生 | 扣减=8000÷12 |
附件3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病、慢病目录
重特大病(8种):慢性肾功能衰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癫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严重并发症(具体每年病种调整以市医保局认定为准,不在以上重特大病病种的,按照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有其他疾病住院自付1万元以上(含)认定)。
慢病(12种):肝硬化(失代偿期)、脑中风及后遗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风湿及类风温性关节炎(活动期)、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结核病、慢性肾小球炎、布鲁氏菌并病(具体每年病种调整以市医保局认定为准)。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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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发布日期:2022-09-20 点击量:378
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社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加强对权限下放的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以下简称格苏木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
格苏木政府负责农牧区低保对象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嘎查村(居)委会协助格苏木政府、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市民社局应当加强全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中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确保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低保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审核确认。
第五条 低保标准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二连浩特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格苏木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二连浩特市社会救助微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特殊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二连浩特市外的,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医保局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低保: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隐瞒虚报子女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的;不主动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状况的,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的;被计入诚信黑名单的;
(二)因赌博、吸毒、嫖娼、涉黑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三)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孤儿供养待遇的;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合作社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个体经营户;虽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用于生产的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或长期驾驶他人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的;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后深造本科以上学历、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公派留学的除外);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草场、土地的,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
(七)拥有商业用房的;拥有住房1套120平米以上(含120平米)或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以及高标准豪华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有领取财政或社保工资、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九)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得到补偿金经测算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十)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经测算,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职工本人不能享受低保);
(十一)除引进人才等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我市落户不满3年的(重病或重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低保经办人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条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确定办法:
(一)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二)虽另立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子女已婚,但因住房问题暂时无法分户的除外);
(三)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仍用同一户口并共同生活的按同一家庭计算。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但在同一户口簿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机动车辆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
(二)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四)中专、大学在校学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在校佐证材料、教育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五)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重病人员需提交诊断书、医疗费支出凭证;
(七)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八)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与申请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低保申请。
第十五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要求书面承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机动车辆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真实有效的,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委会成员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核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附件1)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收入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系数计算。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数据确定。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核算方法:
1.从事养殖业、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核算标准:
(1)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公式:
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每头(只)牲畜年净收入核算标准×牲畜数量
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每头(只)牲畜年净收入核算标准:牛4000元、马3000元、骡、驴3000元、骆驼5000元、羊500元、猪1000元、鸡(鸭、鹅)等小型家禽按20元核算(牛5头起算、马3匹起算、骡、驴5头起算、骆驼2峰起算、羊40只起算、猪5头起算、鸡(鸭、鹅)等小型家禽50只起算)。具体核算方法或数据标准由市民社局按照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予以公布。
(2)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公式:
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确定。
2.其他经营净收入核定标准: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
其他经营净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存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核算方法:
1.动产出让收入的认定:
(1)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专利等收入,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能够提供数据的以该数据认定,不能提供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分配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其他动产收入,按相关机构认定价值或合同等材料认定,无佐证材料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2.不动产出租出让收入的认定:
(1)个人转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场等经营权或土地、林地、草场由集体(公司)集中运营的,按实付承包费用和国家给付到位的各项种植补贴核定。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协议确认,不能提供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租价格认定。
(3)出让房产的,有出让协议的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不能提供出让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售价认定。
(4)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按实际补偿金额计算,可抵扣用于购买唯一自住房屋,以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后,按法定受益人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余命年折算家庭年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牧区各种政策性涉牧补贴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核算方法:
1.城镇职工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等由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通过金融部门社会化发放的,以金融部门上账金额为认定值。非社会化发放或发放现金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材料,或附发放资金的银行流水。
2.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标准:
(1)赡养(扶养、抚养)费一般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赡养(扶养、抚养)原则上应按照赡养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从事工商合体经营户、合作社经营、牧区养殖有大小牲畜200头(只)以上或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的子女付给父母双方的月赡养费=月收入总额×5%;
②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务工子女、从事牧区养殖有大小牲畜200头(只)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在校研究生子女付给父母双方的月赡养费=上年度务工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③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月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月收入的10%计算;
④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到位情况认定。
同一个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扶养、抚养)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的人员:
①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其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②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④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在监狱内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3.赔偿收入的认定。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损害等原因获得赔偿的,按照法律文书所列用于补偿其生活费用的部分,执行到位的认定为其收入。
4.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的认定。由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捐赠,按公证书认定值核定。无公证的,据实确认。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扣减收入核算: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附件2)
扣减收入的计算方法:
1.代码G1: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代码G2:多重残疾
代码G3:70周岁以上老年人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0.8
3.代码G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代码G5:6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0.6
本条中有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一次收入;多重残疾人员按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和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扣减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核算:
(一)医疗费用支出。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比例扣减(1万元以内的不予扣减,1万元以上的扣减按10%)。(附件3)
(二)教育费用支出。申请家庭有在校大学生每年按8000元除12个月扣减家庭性支出。
(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疗费不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第二十二条 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合计=工资性收入合计+经营净收入合计+财产净收入合计+转移净收入合计+其他净收入合计;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合计-扣减收入合计-刚性支出合计)÷申请低保家庭人口数;
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按0元核算。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一)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账户金额和个人持有金额总和(包括应收借款)认定。
(二)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认定。
(四)房屋按照房屋、土地产权部门所认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定。
(五)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按照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认定。
(六)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市民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格苏木、社区可以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走访邻里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民社局应当在收到格苏木政府、社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市民社局可以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八条 在低保审核确认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格苏木政府、社区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
公示有异议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社区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
第三十条 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派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与的除外)。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委托他人参加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由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核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和填写《民主评议意见汇总表》等方式进行。
4.形成结论。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民社局应当自收到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格苏木政府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市民社局对全市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市民社局应当入户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市民社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格苏木政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备市民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低保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社区、嘎查村公布低保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有成员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的低保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
第三十七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每月10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或者嘎查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民社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四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四十二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格苏木政府、社区。
第四十三条社区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市民社局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格苏木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格苏木政府、社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渐退期管理。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就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符合低保渐退期条件的家庭要即时启动低保渐退程序并发放渐退告知书。渐退期限起始时间从核定家庭人均收入超标的下月起计算。在渐退期满前1个月,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低保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人均收入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转为正常保障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渐退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四十七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二政办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男:18-50周岁(含) 女:18-40周岁(含) | 男:51-56周岁(含) 女:41-46周岁(含) | 男:57-61周岁(含) 女:47-50周岁(含) | 男:62-65周岁(含) 女:51-55周岁(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男66周岁、女56周岁以上 | |
1 | 2 | 3 | 4 | 5 | ||
正常人员 | A | 1 | 0.8 | 0.4 | 0.2 | 0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4级残疾) | B | 0.7 | 0.5 | 0.3 | 0.1 | 0 |
慢性病人员 | C | 0.4 | 0.3 | 0.2 | 0.1 | 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级残疾) | D | 0.2 | 0.1 | 0 | 0 | 0 |
重残人员(1级、2级重度残疾人和3级智力残疾人、3级精神残疾人) | E | 0 | 0 | 0 | 0 | 0 |
重病人员 | F | 0 | 0 | 0 | 0 | 0 |
说明:①本表年龄为周岁;②数字代表劳动力系数;③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在校生指大学本科以下各类在校学生,老年人指70周岁以上。 |
附件2
特殊家庭代码及刚性支出扣减公式
特殊困难 家庭收入 扣减的 计算方法 | 代码G1:重度残疾人员(E1、E2、E3、E4、E5)、或重病人员(F1、F2、F3、F4、F5) | 扣减=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
代码 G2:多重残疾家庭 代码 G3: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 扣减=低保标准×0.8 | |
代码G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代码G5: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 | 扣减=低保标准×0.6 | |
家庭刚性 支出扣减的 计算方法 | 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比例扣减(1万元以内的不予扣减,1万元以上的扣减按10%) | 扣减=自付金额10%÷12 |
在校大学生 | 扣减=8000÷12 |
附件3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病、慢病目录
重特大病(8种):慢性肾功能衰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癫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严重并发症(具体每年病种调整以市医保局认定为准,不在以上重特大病病种的,按照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有其他疾病住院自付1万元以上(含)认定)。
慢病(12种):肝硬化(失代偿期)、脑中风及后遗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风湿及类风温性关节炎(活动期)、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结核病、慢性肾小球炎、布鲁氏菌并病(具体每年病种调整以市医保局认定为准)。
发布日期:2022-09-20 00:00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朗读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社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加强对权限下放的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以下简称格苏木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
格苏木政府负责农牧区低保对象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嘎查村(居)委会协助格苏木政府、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市民社局应当加强全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中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确保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低保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审核确认。
第五条 低保标准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二连浩特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格苏木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二连浩特市社会救助微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特殊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二连浩特市外的,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医保局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低保: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隐瞒虚报子女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的;不主动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状况的,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的;被计入诚信黑名单的;
(二)因赌博、吸毒、嫖娼、涉黑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三)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孤儿供养待遇的;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合作社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个体经营户;虽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用于生产的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或长期驾驶他人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的;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后深造本科以上学历、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公派留学的除外);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草场、土地的,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
(七)拥有商业用房的;拥有住房1套120平米以上(含120平米)或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以及高标准豪华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有领取财政或社保工资、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九)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得到补偿金经测算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十)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经测算,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职工本人不能享受低保);
(十一)除引进人才等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我市落户不满3年的(重病或重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低保经办人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条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确定办法:
(一)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二)虽另立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子女已婚,但因住房问题暂时无法分户的除外);
(三)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仍用同一户口并共同生活的按同一家庭计算。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但在同一户口簿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机动车辆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
(二)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四)中专、大学在校学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在校佐证材料、教育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五)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重病人员需提交诊断书、医疗费支出凭证;
(七)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八)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与申请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低保申请。
第十五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要求书面承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机动车辆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真实有效的,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委会成员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核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附件1)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收入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系数计算。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数据确定。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核算方法:
1.从事养殖业、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核算标准:
(1)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公式:
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每头(只)牲畜年净收入核算标准×牲畜数量
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每头(只)牲畜年净收入核算标准:牛4000元、马3000元、骡、驴3000元、骆驼5000元、羊500元、猪1000元、鸡(鸭、鹅)等小型家禽按20元核算(牛5头起算、马3匹起算、骡、驴5头起算、骆驼2峰起算、羊40只起算、猪5头起算、鸡(鸭、鹅)等小型家禽50只起算)。具体核算方法或数据标准由市民社局按照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予以公布。
(2)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公式:
农业生产经营年净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确定。
2.其他经营净收入核定标准: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
其他经营净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存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核算方法:
1.动产出让收入的认定:
(1)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专利等收入,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能够提供数据的以该数据认定,不能提供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分配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其他动产收入,按相关机构认定价值或合同等材料认定,无佐证材料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2.不动产出租出让收入的认定:
(1)个人转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场等经营权或土地、林地、草场由集体(公司)集中运营的,按实付承包费用和国家给付到位的各项种植补贴核定。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协议确认,不能提供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租价格认定。
(3)出让房产的,有出让协议的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不能提供出让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售价认定。
(4)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按实际补偿金额计算,可抵扣用于购买唯一自住房屋,以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后,按法定受益人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余命年折算家庭年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牧区各种政策性涉牧补贴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核算方法:
1.城镇职工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等由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通过金融部门社会化发放的,以金融部门上账金额为认定值。非社会化发放或发放现金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材料,或附发放资金的银行流水。
2.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标准:
(1)赡养(扶养、抚养)费一般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赡养(扶养、抚养)原则上应按照赡养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从事工商合体经营户、合作社经营、牧区养殖有大小牲畜200头(只)以上或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的子女付给父母双方的月赡养费=月收入总额×5%;
②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务工子女、从事牧区养殖有大小牲畜200头(只)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在校研究生子女付给父母双方的月赡养费=上年度务工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③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月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月收入的10%计算;
④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到位情况认定。
同一个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扶养、抚养)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的人员:
①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其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②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④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在监狱内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3.赔偿收入的认定。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损害等原因获得赔偿的,按照法律文书所列用于补偿其生活费用的部分,执行到位的认定为其收入。
4.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的认定。由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捐赠,按公证书认定值核定。无公证的,据实确认。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扣减收入核算: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附件2)
扣减收入的计算方法:
1.代码G1: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代码G2:多重残疾
代码G3:70周岁以上老年人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0.8
3.代码G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代码G5:60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
扣减金额=低保标准×0.6
本条中有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一次收入;多重残疾人员按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和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扣减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核算:
(一)医疗费用支出。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比例扣减(1万元以内的不予扣减,1万元以上的扣减按10%)。(附件3)
(二)教育费用支出。申请家庭有在校大学生每年按8000元除12个月扣减家庭性支出。
(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疗费不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第二十二条 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合计=工资性收入合计+经营净收入合计+财产净收入合计+转移净收入合计+其他净收入合计;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合计-扣减收入合计-刚性支出合计)÷申请低保家庭人口数;
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按0元核算。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一)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账户金额和个人持有金额总和(包括应收借款)认定。
(二)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认定。
(四)房屋按照房屋、土地产权部门所认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定。
(五)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按照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认定。
(六)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市民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格苏木、社区可以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走访邻里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民社局应当在收到格苏木政府、社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市民社局可以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八条 在低保审核确认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格苏木政府、社区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
公示有异议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社区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
第三十条 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派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与的除外)。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委托他人参加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由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核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和填写《民主评议意见汇总表》等方式进行。
4.形成结论。格苏木政府、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民社局应当自收到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格苏木政府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市民社局对全市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市民社局应当入户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市民社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格苏木政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备市民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低保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社区、嘎查村公布低保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有成员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的低保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
第三十七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每月10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或者嘎查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民社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四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四十二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格苏木政府、社区。
第四十三条社区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市民社局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格苏木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格苏木政府、社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渐退期管理。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就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符合低保渐退期条件的家庭要即时启动低保渐退程序并发放渐退告知书。渐退期限起始时间从核定家庭人均收入超标的下月起计算。在渐退期满前1个月,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低保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人均收入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转为正常保障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渐退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四十七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二政办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男:18-50周岁(含) 女:18-40周岁(含) | 男:51-56周岁(含) 女:41-46周岁(含) | 男:57-61周岁(含) 女:47-50周岁(含) | 男:62-65周岁(含) 女:51-55周岁(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男66周岁、女56周岁以上 | |
1 | 2 | 3 | 4 | 5 | ||
正常人员 | A | 1 | 0.8 | 0.4 | 0.2 | 0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4级残疾) | B | 0.7 | 0.5 | 0.3 | 0.1 | 0 |
慢性病人员 | C | 0.4 | 0.3 | 0.2 | 0.1 | 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级残疾) | D | 0.2 | 0.1 | 0 | 0 | 0 |
重残人员(1级、2级重度残疾人和3级智力残疾人、3级精神残疾人) | E | 0 | 0 | 0 | 0 | 0 |
重病人员 | F | 0 | 0 | 0 | 0 | 0 |
说明:①本表年龄为周岁;②数字代表劳动力系数;③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在校生指大学本科以下各类在校学生,老年人指70周岁以上。 |
附件2
特殊家庭代码及刚性支出扣减公式
特殊困难 家庭收入 扣减的 计算方法 | 代码G1:重度残疾人员(E1、E2、E3、E4、E5)、或重病人员(F1、F2、F3、F4、F5) | 扣减=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
代码 G2:多重残疾家庭 代码 G3: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 扣减=低保标准×0.8 | |
代码G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代码G5: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 | 扣减=低保标准×0.6 | |
家庭刚性 支出扣减的 计算方法 | 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比例扣减(1万元以内的不予扣减,1万元以上的扣减按10%) | 扣减=自付金额10%÷12 |
在校大学生 | 扣减=8000÷12 |
附件3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病、慢病目录
重特大病(8种):慢性肾功能衰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癫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严重并发症(具体每年病种调整以市医保局认定为准,不在以上重特大病病种的,按照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有其他疾病住院自付1万元以上(含)认定)。
慢病(12种):肝硬化(失代偿期)、脑中风及后遗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风湿及类风温性关节炎(活动期)、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结核病、慢性肾小球炎、布鲁氏菌并病(具体每年病种调整以市医保局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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