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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22-00787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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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7-13 公文时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3 点击量: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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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市重新修订了《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2日 

 

 

  

  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破路、破绿”管理及修复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城市“破路、破绿”修复问题,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城市“破路、破绿”所指:二连浩特市城市开发边界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城市“破路、破绿”坚持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行政许可。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规划、通信、电力、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对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城市“破路、破绿”许可的现场勘查,城市道路挖掘、回填、修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城市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的工作验收,对未按照城市道路挖掘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破路、破绿”许可和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四)城市“破路、破绿”修复费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承担。 

  (五)市公安交管大队负责“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审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制、引导、疏通等相关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规划审查,地下管线数据的调取、核查及实时更新。 

  (七)城市“破路、破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申办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及城市绿化工程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许可管理方面 

  1.一处一次砍伐乔木少于五十株,由市住建局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由盟住建局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一百株以上,由自治区住建厅批准;除上述之外的占用绿地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2.政务服务局根据市住建局等部门审查意见受理城市“破路、破绿”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内容的,申请人需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申请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破路、破绿”许可申请表。 

  (2)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3)经审查的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 

  3.因埋设在城市道路、绿化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工程可先行施工,并通知公安交警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将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备案手续。企业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完成承诺备案,并按照承诺日期补办相关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挖掘修复及补偿费用。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连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及绿地管理办法》收取。 

  5.城市区域范围内需要建设的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接入低压燃气、供热、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包括城市主干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热管径不大于15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30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60厘米的,免除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 

  (二)施工管理方面 

  1.按照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批准和备案内容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编制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横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管线产权单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需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 

  3.施工现场采取地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横断占用、挖掘、移植、砍伐的,需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路面通行。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三)修复验收方面 

  城市道路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执行。 

  1.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挖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 

  2.申请人在管线施工结束后回填前,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完成现场测量、核查、更新管线数据。 

  3.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路床后,须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路面修复。 

  4.申请人在路面、绿化修复工程完工前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路面、绿化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城市道路、绿化修复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5.城市“破路、破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道路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绿植修复养护期为三年,自城市道路、绿植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绿植存活率低于95%等问题,申请人及时修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城市快速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作为二连浩特市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工作专题研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平衡好城市建设、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逐步摸索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优美、道路完整通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增进社会对城市建设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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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解读重新修改《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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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3 点击量:733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市重新修订了《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2日 

 

 

  

  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破路、破绿”管理及修复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城市“破路、破绿”修复问题,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城市“破路、破绿”所指:二连浩特市城市开发边界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城市“破路、破绿”坚持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行政许可。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规划、通信、电力、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对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城市“破路、破绿”许可的现场勘查,城市道路挖掘、回填、修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城市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的工作验收,对未按照城市道路挖掘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破路、破绿”许可和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四)城市“破路、破绿”修复费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承担。 

  (五)市公安交管大队负责“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审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制、引导、疏通等相关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规划审查,地下管线数据的调取、核查及实时更新。 

  (七)城市“破路、破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申办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及城市绿化工程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许可管理方面 

  1.一处一次砍伐乔木少于五十株,由市住建局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由盟住建局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一百株以上,由自治区住建厅批准;除上述之外的占用绿地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2.政务服务局根据市住建局等部门审查意见受理城市“破路、破绿”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内容的,申请人需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申请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破路、破绿”许可申请表。 

  (2)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3)经审查的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 

  3.因埋设在城市道路、绿化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工程可先行施工,并通知公安交警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将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备案手续。企业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完成承诺备案,并按照承诺日期补办相关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挖掘修复及补偿费用。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连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及绿地管理办法》收取。 

  5.城市区域范围内需要建设的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接入低压燃气、供热、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包括城市主干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热管径不大于15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30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60厘米的,免除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 

  (二)施工管理方面 

  1.按照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批准和备案内容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编制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横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管线产权单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需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 

  3.施工现场采取地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横断占用、挖掘、移植、砍伐的,需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路面通行。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三)修复验收方面 

  城市道路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执行。 

  1.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挖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 

  2.申请人在管线施工结束后回填前,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完成现场测量、核查、更新管线数据。 

  3.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路床后,须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路面修复。 

  4.申请人在路面、绿化修复工程完工前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路面、绿化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城市道路、绿化修复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5.城市“破路、破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道路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绿植修复养护期为三年,自城市道路、绿植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绿植存活率低于95%等问题,申请人及时修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城市快速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作为二连浩特市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工作专题研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平衡好城市建设、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逐步摸索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优美、道路完整通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增进社会对城市建设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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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13 03:12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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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市重新修订了《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2日 

 

 

  

  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破路、破绿”管理及修复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城市“破路、破绿”修复问题,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城市“破路、破绿”所指:二连浩特市城市开发边界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城市“破路、破绿”坚持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行政许可。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规划、通信、电力、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对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城市“破路、破绿”许可的现场勘查,城市道路挖掘、回填、修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城市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的工作验收,对未按照城市道路挖掘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破路、破绿”许可和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四)城市“破路、破绿”修复费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承担。 

  (五)市公安交管大队负责“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审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制、引导、疏通等相关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规划审查,地下管线数据的调取、核查及实时更新。 

  (七)城市“破路、破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申办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及城市绿化工程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许可管理方面 

  1.一处一次砍伐乔木少于五十株,由市住建局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由盟住建局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一百株以上,由自治区住建厅批准;除上述之外的占用绿地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2.政务服务局根据市住建局等部门审查意见受理城市“破路、破绿”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内容的,申请人需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申请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破路、破绿”许可申请表。 

  (2)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3)经审查的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 

  3.因埋设在城市道路、绿化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工程可先行施工,并通知公安交警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将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备案手续。企业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完成承诺备案,并按照承诺日期补办相关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挖掘修复及补偿费用。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连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及绿地管理办法》收取。 

  5.城市区域范围内需要建设的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接入低压燃气、供热、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包括城市主干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热管径不大于15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30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60厘米的,免除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 

  (二)施工管理方面 

  1.按照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批准和备案内容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编制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横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管线产权单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需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 

  3.施工现场采取地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横断占用、挖掘、移植、砍伐的,需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路面通行。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三)修复验收方面 

  城市道路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执行。 

  1.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挖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 

  2.申请人在管线施工结束后回填前,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完成现场测量、核查、更新管线数据。 

  3.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路床后,须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路面修复。 

  4.申请人在路面、绿化修复工程完工前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路面、绿化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城市道路、绿化修复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5.城市“破路、破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道路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绿植修复养护期为三年,自城市道路、绿植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绿植存活率低于95%等问题,申请人及时修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城市快速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作为二连浩特市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工作专题研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平衡好城市建设、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逐步摸索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优美、道路完整通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增进社会对城市建设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附件: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市重新修订了《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2日     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破路、破绿”管理及修复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城市“破路、破绿”修复问题,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城市“破路、破绿”所指:二连浩特市城市开发边界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城市“破路、破绿”坚持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行政许可。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规划、通信、电力、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对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城市“破路、破绿”许可的现场勘查,城市道路挖掘、回填、修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城市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的工作验收,对未按照城市道路挖掘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破路、破绿”许可和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四)城市“破路、破绿”修复费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承担。   (五)市公安交管大队负责“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审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制、引导、疏通等相关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规划审查,地下管线数据的调取、核查及实时更新。   (七)城市“破路、破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申办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及城市绿化工程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许可管理方面   1.一处一次砍伐乔木少于五十株,由市住建局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由盟住建局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一百株以上,由自治区住建厅批准;除上述之外的占用绿地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2.政务服务局根据市住建局等部门审查意见受理城市“破路、破绿”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内容的,申请人需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申请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破路、破绿”许可申请表。   (2)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3)经审查的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   3.因埋设在城市道路、绿化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工程可先行施工,并通知公安交警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将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备案手续。企业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完成承诺备案,并按照承诺日期补办相关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挖掘修复及补偿费用。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连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及绿地管理办法》收取。   5.城市区域范围内需要建设的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接入低压燃气、供热、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包括城市主干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热管径不大于15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30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60厘米的,免除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   (二)施工管理方面   1.按照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批准和备案内容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编制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横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管线产权单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需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   3.施工现场采取地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横断占用、挖掘、移植、砍伐的,需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路面通行。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三)修复验收方面   城市道路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执行。   1.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挖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   2.申请人在管线施工结束后回填前,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完成现场测量、核查、更新管线数据。   3.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路床后,须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路面修复。   4.申请人在路面、绿化修复工程完工前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部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路面、绿化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城市道路、绿化修复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5.城市“破路、破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道路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绿植修复养护期为三年,自城市道路、绿植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绿植存活率低于95%等问题,申请人及时修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城市快速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作为二连浩特市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工作专题研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平衡好城市建设、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逐步摸索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优美、道路完整通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增进社会对城市建设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政策解读
  • 解读重新修改《二连浩特市优化城市“破路、破绿”工作实施方案》
    2022-07-18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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