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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21-02499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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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7-29 公文时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9 点击量: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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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9日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1个,有效期3年。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二连浩特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会由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核重要工作规范;

  (二)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八条 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专项工作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情况;

  (六)承担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苏木人民政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价依据。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全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专项工作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寻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掌握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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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时效
发文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7-29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9 点击量:342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9日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1个,有效期3年。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二连浩特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会由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核重要工作规范;

  (二)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八条 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专项工作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情况;

  (六)承担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苏木人民政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价依据。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全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专项工作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寻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掌握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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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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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9日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1个,有效期3年。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二连浩特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会由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核重要工作规范;

  (二)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八条 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专项工作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情况;

  (六)承担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苏木人民政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价依据。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全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专项工作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寻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掌握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9日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1个,有效期3年。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二连浩特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会由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核重要工作规范;  (二)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八条 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专项工作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情况;  (六)承担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苏木人民政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价依据。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全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专项工作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寻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掌握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二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 关于《二连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8-0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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