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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21-02727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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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5-27 公文时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点击量: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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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公告》之规定。

  二、申请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依法依规出具企业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相关证明资料,形成汇总表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核验汇总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汇总。

  三、纳税人在减免税申请中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因疫情受损失情况、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收入与利润因疫情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金额及幅度、预计本年收入利润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申请减免期限、金额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材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纳税人对所报送申请减免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行业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共同统计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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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5-27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点击量:418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公告》之规定。

  二、申请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依法依规出具企业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相关证明资料,形成汇总表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核验汇总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汇总。

  三、纳税人在减免税申请中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因疫情受损失情况、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收入与利润因疫情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金额及幅度、预计本年收入利润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申请减免期限、金额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材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纳税人对所报送申请减免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行业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共同统计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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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1-05-27 04:24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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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公告》之规定。

  二、申请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依法依规出具企业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相关证明资料,形成汇总表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核验汇总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汇总。

  三、纳税人在减免税申请中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因疫情受损失情况、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收入与利润因疫情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金额及幅度、预计本年收入利润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申请减免期限、金额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材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纳税人对所报送申请减免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行业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共同统计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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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公告》之规定。   二、申请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依法依规出具企业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相关证明资料,形成汇总表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核验汇总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汇总。   三、纳税人在减免税申请中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因疫情受损失情况、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收入与利润因疫情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金额及幅度、预计本年收入利润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申请减免期限、金额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材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纳税人对所报送申请减免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行业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共同统计汇总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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