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01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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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8日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组织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资金;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第七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政府按照200元至7000元12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2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以及上级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及其他补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满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自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28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在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一次性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不计入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年限),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0元;参保人在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一次性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不计入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年限),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40元。遇国家、自治区统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同步调整。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高于原办法,按本办法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七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按入狱前的标准为其继续发放城乡居民保险养老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个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第二十四条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人社、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编办、公安、发改、纪委监委、审计、民社、统计、卫健、文广、苏木、残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社区、格苏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基金管理、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冒领养老保险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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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013/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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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2020-12-28 点击量:406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8日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组织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资金;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第七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政府按照200元至7000元12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2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以及上级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及其他补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满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自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28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在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一次性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不计入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年限),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0元;参保人在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一次性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不计入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年限),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40元。遇国家、自治区统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同步调整。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高于原办法,按本办法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七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按入狱前的标准为其继续发放城乡居民保险养老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个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第二十四条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人社、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编办、公安、发改、纪委监委、审计、民社、统计、卫健、文广、苏木、残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社区、格苏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基金管理、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冒领养老保险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发布日期:2020-12-28 00:00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朗读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8日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组织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资金;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第七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政府按照200元至7000元12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2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以及上级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及其他补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满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自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28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在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一次性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不计入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年限),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0元;参保人在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一次性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不计入二连浩特市累计缴费年限),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40元。遇国家、自治区统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同步调整。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高于原办法,按本办法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七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按入狱前的标准为其继续发放城乡居民保险养老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个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第二十四条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人社、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编办、公安、发改、纪委监委、审计、民社、统计、卫健、文广、苏木、残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社区、格苏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基金管理、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冒领养老保险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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