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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17-00270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7-09-25 公文时效 有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点击量: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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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为:

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为:

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

第六条 残疾人证评定机构由市卫计局、残联指定市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工作。残疾评定时间为每周五统一进行。

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评定工作在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或锡林郭勒盟精神病院进行。

第七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受理: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由1—2名符合条件的医生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完成后,将评定表报送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人本人未到场、评定表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照片与本人身份证上所显示不符的,具有其中一项均不得受理。

评定医生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审核、批准: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医院或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发放、存档:市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鉴定。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市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一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市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会。市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市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会市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十六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同意,可到市医院或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市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到市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市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市残联要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二连浩特市医院评定医生名单

附件:

二连浩特市医院评定医生名单

那木拉 骨科高级

张建军 骨科中级

阿木尔 眼科高级

敖丽红 耳鼻喉科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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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501011663205Y/2017-00270/2022-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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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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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09-25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点击量:597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为:

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为:

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

第六条 残疾人证评定机构由市卫计局、残联指定市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工作。残疾评定时间为每周五统一进行。

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评定工作在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或锡林郭勒盟精神病院进行。

第七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受理: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由1—2名符合条件的医生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完成后,将评定表报送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人本人未到场、评定表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照片与本人身份证上所显示不符的,具有其中一项均不得受理。

评定医生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审核、批准: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医院或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发放、存档:市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鉴定。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市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一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市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会。市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市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会市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十六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同意,可到市医院或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市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到市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市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市残联要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二连浩特市医院评定医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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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木拉 骨科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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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发布日期:2017-09-25 00:00

来源: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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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为:

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为:

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

第六条 残疾人证评定机构由市卫计局、残联指定市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工作。残疾评定时间为每周五统一进行。

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评定工作在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或锡林郭勒盟精神病院进行。

第七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受理: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由1—2名符合条件的医生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完成后,将评定表报送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人本人未到场、评定表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照片与本人身份证上所显示不符的,具有其中一项均不得受理。

评定医生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审核、批准: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医院或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发放、存档:市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鉴定。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市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一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市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会。市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市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会市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十六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同意,可到市医院或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市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到市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市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市残联要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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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丽红 耳鼻喉科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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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残疾类别代码为: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为: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第六条 残疾人证评定机构由市卫计局、残联指定市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工作。残疾评定时间为每周五统一进行。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评定工作在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或锡林郭勒盟精神病院进行。第七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二)受理: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评定:由1—2名符合条件的医生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完成后,将评定表报送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人本人未到场、评定表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照片与本人身份证上所显示不符的,具有其中一项均不得受理。评定医生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四)审核、批准: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医院或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五)发放、存档:市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第八条 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鉴定。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第十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市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第十一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第十二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第十三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市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会。市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市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会市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第十六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同意,可到市医院或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市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到市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市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市残联要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四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二)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残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二连浩特市医院评定医生名单附件:二连浩特市医院评定医生名单那木拉 骨科高级张建军 骨科中级阿木尔 眼科高级敖丽红 耳鼻喉科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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