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01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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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7-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25日
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殡葬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凡生前具有二连浩特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人员:
1、市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2、市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第二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殡葬服务费免除标准,按照现行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标准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市内每具500元;
(二)接送遗体专用袋,每具100元;
(三)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每具150元(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四)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每具80元;
(五)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每具240元;
(六)一次性普通纸棺,每个300元;
(七)骨灰盒,每个200元;
(八)三年内骨灰寄存费,每年240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负责。
第四条 管辖办法
实施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殡仪馆具体承办。如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需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由民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免除其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在申请殡葬补贴资金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二)经市民政局审核可以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收回“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
(三)市民政局按季度向财政局报送审批表,财政局审核后向民政局拨付减免费用,待民政局通知后,丧事承办人到民政局领取减免费用。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承担。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处理的尸体,如无名尸等。由丧事承办人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殡葬补贴资金。
(五)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承办人身份证、户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一式三份);
3、医院、社区居委会或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措施
1、严格资格审查。市民政局要做好免费对象的审查工作,对死亡对象的身份、免费条件、免费标准要仔细核实确定。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民政局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至10个工作日。
2、规范档案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对免费对象的身份、免费条件、免费标准、资格审查表,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补贴的月报表、季报表等进行入档留存,并对收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也一并入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有据可依、有档可查。
3、加强服务监督。市民政局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殡葬服务工作上,要树立殡葬服务行业形象,加强殡葬服务行风建设,为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公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底前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并根据当年1-3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将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财政局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并随困难群体死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做相应调整。
5、建立殡葬补贴季报表制度。市民政局、财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上报方式,分别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收支情况”。
6、建立惠民殡葬工作报告制度。市民政局每半年将工作开展及资金落实情况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七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对火化后采取节地葬法(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在享受基本丧葬补贴待遇后,按照补贴资金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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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011/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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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文 号 | |
公文时效 | |
发文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13-07-25 |
发布日期:2013-07-25 点击量:208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25日
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殡葬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凡生前具有二连浩特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人员:
1、市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2、市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第二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殡葬服务费免除标准,按照现行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标准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市内每具500元;
(二)接送遗体专用袋,每具100元;
(三)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每具150元(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四)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每具80元;
(五)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每具240元;
(六)一次性普通纸棺,每个300元;
(七)骨灰盒,每个200元;
(八)三年内骨灰寄存费,每年240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负责。
第四条 管辖办法
实施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殡仪馆具体承办。如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需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由民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免除其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在申请殡葬补贴资金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二)经市民政局审核可以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收回“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
(三)市民政局按季度向财政局报送审批表,财政局审核后向民政局拨付减免费用,待民政局通知后,丧事承办人到民政局领取减免费用。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承担。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处理的尸体,如无名尸等。由丧事承办人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殡葬补贴资金。
(五)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承办人身份证、户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一式三份);
3、医院、社区居委会或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措施
1、严格资格审查。市民政局要做好免费对象的审查工作,对死亡对象的身份、免费条件、免费标准要仔细核实确定。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民政局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至10个工作日。
2、规范档案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对免费对象的身份、免费条件、免费标准、资格审查表,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补贴的月报表、季报表等进行入档留存,并对收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也一并入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有据可依、有档可查。
3、加强服务监督。市民政局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殡葬服务工作上,要树立殡葬服务行业形象,加强殡葬服务行风建设,为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公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底前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并根据当年1-3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将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财政局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并随困难群体死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做相应调整。
5、建立殡葬补贴季报表制度。市民政局、财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上报方式,分别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收支情况”。
6、建立惠民殡葬工作报告制度。市民政局每半年将工作开展及资金落实情况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七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对火化后采取节地葬法(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在享受基本丧葬补贴待遇后,按照补贴资金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13-07-25 00:00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朗读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25日
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殡葬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凡生前具有二连浩特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人员:
1、市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2、市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第二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殡葬服务费免除标准,按照现行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标准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市内每具500元;
(二)接送遗体专用袋,每具100元;
(三)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每具150元(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四)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每具80元;
(五)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每具240元;
(六)一次性普通纸棺,每个300元;
(七)骨灰盒,每个200元;
(八)三年内骨灰寄存费,每年240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二连浩特市惠民殡葬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负责。
第四条 管辖办法
实施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殡仪馆具体承办。如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需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由民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免除其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在申请殡葬补贴资金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二)经市民政局审核可以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收回“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
(三)市民政局按季度向财政局报送审批表,财政局审核后向民政局拨付减免费用,待民政局通知后,丧事承办人到民政局领取减免费用。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承担。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处理的尸体,如无名尸等。由丧事承办人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殡葬补贴资金。
(五)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承办人身份证、户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一式三份);
3、医院、社区居委会或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措施
1、严格资格审查。市民政局要做好免费对象的审查工作,对死亡对象的身份、免费条件、免费标准要仔细核实确定。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民政局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至10个工作日。
2、规范档案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对免费对象的身份、免费条件、免费标准、资格审查表,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补贴的月报表、季报表等进行入档留存,并对收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也一并入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有据可依、有档可查。
3、加强服务监督。市民政局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殡葬服务工作上,要树立殡葬服务行业形象,加强殡葬服务行风建设,为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公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底前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并根据当年1-3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将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财政局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并随困难群体死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做相应调整。
5、建立殡葬补贴季报表制度。市民政局、财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上报方式,分别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收支情况”。
6、建立惠民殡葬工作报告制度。市民政局每半年将工作开展及资金落实情况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七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对火化后采取节地葬法(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在享受基本丧葬补贴待遇后,按照补贴资金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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