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5-09 17:36 点击量:15
来源: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二连浩特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资源配置规划方案
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保障服务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通知》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二连浩特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的作用,逐步完善与医保基金收支相匹配、与医药机构有序发展相融合,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多层次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医药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以确保参保群众能够方便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
(二)科学合理原则。结合区域发展规划,根据地域特点、人口分布、疾病谱、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满足参保人员就近、便捷的就医用药需求。
(三)分类配置原则。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配置统筹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量。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动态调节指标和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对新增、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进行适时调整规划。
三、配置规划
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配置当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服务医药机构数量。
(一)定点零售药店
2024年二连浩特市常住人口公报数据7.15万人,根据服务人口密度和区域分布,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地区城市区域内,结合“15分钟医保便民服务圈”要求,服务半径800-1000米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且每家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口不少于3000人。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控制在24家,考量资源配置设置原则,对目前无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规划期内新开设且符合规划要求的药店,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评估范围,以满足基本购药需求;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相对不足的区域,规划期内新开设且符合规划要求的药店,择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评估范围;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相对饱和的区域,规划期内按照常住参保人口购药需求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及密度。
综合考虑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总量以及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机构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配置计划,按照“有出有进”的原则,根据全市门诊慢特病药店总量以及参保人需求情况动态调整、统筹规划。
(二)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疾病谱、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统筹地区城市区域内,合理配置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每家医疗机构服务不少于6000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优先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总数控制在12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规划,确保医保基金长期安全可持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促进医药机构良性健康发展。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医保定点管理,坚持公平实施、择优定点的原则与导向,将优质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加强协议管理与考核,健全协议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形成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定点管理格局。
(三)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协议进行处理。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标明结算服务等级和提供医保服务内容。
(四)强化部门协同。在医药机构规划、设置和医保定点规划、确定等方面加强工作联动,确保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及实施更加符合我市医保管理和发展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