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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26 18:20 点击量:17

来源: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二连浩特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人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则,填补本地地下空间用地制度空白。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1. 适用区域: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2. 禁止项目:不得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3. 特殊情形:国防、人防、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核心定义

1. 地下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分单建式(独立开发,含城市道路、绿地、广场下方地下空间)、结建式(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投影超地表建设用地的也属此类)。

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划确定的平面坐标、竖向高程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利用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

、用地取得与审批

1. 前置条件:申请用地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开发指标。

2. 供地流程: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供地程序、审批方式办理。

3. 取得方式划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人防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有偿出让: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特殊情形可协议出让)。

六、出让底价核心规则(总深度≤15米)

1. 地下一层:地表同地段同类用途楼面地价20%

2. 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底价50%

3. 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出让价款

4. 经营性停车场:地表楼面地价10%

七、出让年期与手续办理

1. 年期:按土地用途对应法定最高年期确定,已建成项目从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2. 便捷办理已取得地表出让用地的权利人,开发对应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补缴出让金划拨单建式地下空间转有偿使用,按当前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八、使用、变更与收回

1. 使用要求:按批准条件使用,改变用途/条件需依法审批。

2. 收回程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执行。

3. 征收征用:因公共利益,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使用权人应配合。

九、登记管理要求

1. 实行分层登记,登记簿、证书注明 “地下一层/二层” 及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

2. 经营性项目验收并登记后,可按最小基本单元分割登记(约定/法定不得分割的除外)。

3. 配建类地下停车场管理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十、施行与解释

1. 2026年2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家/上级出台新政策后,本办法自动废止,以上级规定为准。

3. 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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