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2-26 18:19 点击量:19
来源: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集体与农牧民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二连浩特口岸城市与牧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二政发〔2026〕2 号),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
核心制度创新:只转用、不征收,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征收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
二、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审批条件
适用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苏木/村庄)、产业准入与生态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
用地要求:集体土地产权明晰,已办理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办理使用权登记。
刚性原则: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
(二)审批全流程
申请与规划条件: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界址、面积、用途、强度、年限等)。
方案编制与民主决策:编制联营(入股)方案,须经本嘎查牧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规划、产业、环保、收益分配等内容。
土地调节金:市政府按土地总价值50%收取土地调节金,财政征收、农牧部门指导集体资产管理,收益公开公平分配。
分级审批:苏木政府初审→市自然资源局复核→市政府批复→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签约与用地:公示后签订联营(入股)合同;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收回承包权,补偿标准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费用可由项目方代缴并从分红抵扣。
备案与登记:合同及补偿证明报自然资源局备案,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收益与权益保障
集体建设用地总价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可按评估价确定。
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土地;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的,须经同意、签订协议、市级批准,并按实际使用年限与开发成本予以补偿。
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多方权益平衡机制,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农牧民稳定收益。
三、政策亮点
制度创新:只转用、不征收,保留集体所有权,拓宽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路径,降低项目用地成本、缩短审批周期。
全程规范:从申请、规划、方案、决策、审批到监管全链条闭环,权属、程序、收益、合同均有明确依据,防范风险。
权益优先:以民主决策、补偿底线、收益公开、收回补偿四重保障,维护农牧民长远利益。
口岸特色:适配二连浩特开发开放与乡村振兴需求,优化土地要素保障,激活牧区土地资源价值,优化营商环境。
四、监督管理与实施保障
监管主体: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条件监管,对违规开发依法处罚;规划条件变更须报批。
履约监督:市政府跟踪合同执行,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保障用地稳定与农牧民权益。
政策衔接: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解释,上级出台新政策后即行废止,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