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13 15:51 点击量:0
来源: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核心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本前提,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隐患。现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各单位,予以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各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擅自动工建设的项目,在补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除需要提供法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该项目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方可进行补办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