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06-1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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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局是二连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卫生局工作坚持执政为民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严格行政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团结、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全面履行二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卫生局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落实好卫生局的各项工作部署,把卫生局建设成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工作有力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第四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卫生局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行使职权,政令畅通,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卫生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组成。

第六条  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负责制。

局长主持卫生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纪检组长参加卫生局集体领导。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纪检组长按市纪检委确定职责,监督局长、副局长工作,并协助局长开展有关工作。

局长外出或休假、学习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或纪检组长主持机关日常工作。

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和所联系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卫生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以及参加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向局长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向其他局领导通报。副局长外出或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或支持工作的局领导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局领导班子和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对局领导班子和分管局领导负责。各科室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科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局机关各科室要树立大局意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工作,由局领导确定主办科室。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调,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决策与行政

第九条  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条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卫生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和卫生工作要点、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审议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以及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或指示等重大决策和事项,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研究,部门协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卫生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方针政策,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二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规范卫生行政审批,严格执行卫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统一。对重大审批事项,必须集体决策,落实回避以及审批与监督分离等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  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

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相关工作职责、财务预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执法程序、社会服务承诺内容、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通过内蒙古新闻网二连浩特频道,二连电视台、电台,二连报社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新性和预见性,强化综合部署、检查、指导,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卫生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在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十八条  卫生局对各系统二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具体考核工作目标,年底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卫生局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和司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工作由各科室归口登记办理。涉及重大行风、法纪问题、医疗纠纷的信访件经局领导阅批后,应按职责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虚心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局领导对分管单位工作进行认真部署,并责成机关科室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规范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单位到卫生局采访,应当先与办公室联系,出示采访介绍信,提供采访提纲并说明拟报道形式,由办公室向局领导请示同意后,交由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接待。需要采访局领导的,约定采访时间及采访方式。

对一般事务性、业务性、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和一些现场活动的采访要求,局领导、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可临时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并对被采访内容、宣传报道形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及系统二级单位配备专兼职通讯员和信息员,分级负责信息、稿件编撰报送工作,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机关编撰信息、稿件的审核工作。党建、综合治理、普法等专题信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卫生局机关实行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机关全体职工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会由局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成员参加,相关人员列席,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决议;审议拟向市委呈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系统党建工作;审议通过局党总支的重要决定,党总支成员的重要讲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问题;研究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纪律检查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涉及卫生体制、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讨论系统各党支部提请党总支审议的重大问题;研究需要党总支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其它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召开。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以吸纳系统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或指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审议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全市卫生工作年度计划与总结;审议政策性、法规性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报和部署重要卫生工作,研究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卫生项目的争取、管理实施以及推进等问题;研究以卫生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审定重要文稿;研究与卫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的处理;研究讨论局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局务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条  局务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内容由办公室请示局班子成员、协调科室负责人并经局长同意后安排。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一般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安排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准备意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局务会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负责归档。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其他副局长主持,并委托相关科室召集,参加人员和单位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  局长办公室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和党总支、局务会决定的事项;专题研究某项工作;协调系统单位工作;协调、讨论提交局党总支会、局务会讨论的事项、文件;听取系统单位的单项工作汇报;研究卫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明确具体分工和办理事项;研究其他需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党支部会议按照党建工作要求召开,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或机关全体党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全市卫生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报告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市领导讲话稿经局领导审核后送市委办(政府办)修改核订。会议的其他文件由相关科室负责起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精简会议规定,减少会议数量。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五章  公文运转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报送和印发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并指导系统二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凡报送卫生局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登记,按程序报送局领导批示,转有关科室或系统二级单位办理。公文内容涉及科室职责不明晰的,在请示局领导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局受理文件的范围主要是自治区、锡盟卫生行政机关、各处室,市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来文、来函。

第三十九条  传阅文件按局领导次序依次传阅,某一位局领导不在时可先送下一位局领导阅,待其回局后再补送。文件由局领导阅完后直接退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文件运转,避免文件横传。紧急事项或急办事项,若局领导不在,经电话请示后由相关科室办理后连同处理结果一并再向局领导汇报。一般文件在当天阅批,紧急公文随时阅批。送阅紧急公文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给局领导以提示。

第四十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市卫生系统单位的请示,一般事项应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其它审批事项按照法定时限或局机关承诺时限办理。办理外单位与卫生局会签的公文,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快急件按局长或分管局长要求时限办结。

第四十二条  所有以卫生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应由主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后,由办公室送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三条  公文签发。

(一)以局党总支或卫生局名义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自治区卫生厅、锡盟卫生局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须由党总支书记、局长或主持工作的班子成员签发。

(二)以卫生局名义下发的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时,由办公室协调,送请其他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范围的由签发领导提出,请其他局领导会签;内容重要、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召开会议讨论修订通过后,报请局长或主持工作的班子成员审定签发。

(三)经过党总支会或局务会决定同意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要以卫生局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卫生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由卫生局主办的文稿,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送外单位会签文稿退回后,如无修改,由办公室进行发文处理,如有修改,报请局领导审阅签发。

(五)对由于特殊情况未履行核稿或审核手续的已签发稿件,拟稿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把好文字关。如有内容改动,由拟稿人报请原签发领导重新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代市委、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拟文,应由主办科室拟稿,经局领导审核。

第四十五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公文交换、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分发、整理、归档分级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疫情通报等涉密文件的运转,严格执行市机要局《市直机关密码电报传输办理规定》和《市直机关内部明电传输办理规定》(二党机发[2003]2号)。

 

第六章   请示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参加市委、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会议,会议结束后应在局党总支或局务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将有关精神及时通报其他局领导,也可批示由办公室将有关文件呈其他局领导传阅。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告局长或分管领导。

第四十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政府请示或报告:

(一)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卫生局名义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的卫生改革政策措施和需要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向政府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以下紧急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向市委、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上报的传染病发病及流行情况;

(二)重大群体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

(三)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及医疗纠纷引发的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集体上访事件和新闻媒体曝光事件;

(四)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紧急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系统二级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卫生局。除市委、政府许可事项或特殊情况并经局长批准外,不得越级报告、请示。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卫生等方面的新趋势,积极参加市委、政府举办的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和培训,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三条  卫生局坚持经常化的学习制度,优化学习环境,创建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系统二级单位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委、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卫生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政务活动坚持方便公务、廉洁勤政、高效服务的原则。局领导应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接待工作制度,树立接待工作也是生产力的观念,坚持“热情、文明、周到、节俭”的接待原则,严格推行接待标准,改进接待方法,提高服务水平。

按照市委、政府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接待工作的通知》(二党办发[2004]4号)要求,需要市委、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填写《接待工作安排报告表》,报请两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  加强机关值班工作,实行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局领导值班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否则出现空岗,由交班人负责。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按规定请示报告,并准确做好记录。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变换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干部请销假制度》(二党办发[2005]51号),局长出差、外出学习、休假,应向市委或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其他局领导、科主任出差、学习或休假应向局长请示,请假3天以上,经局长签批同意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机关一般干部和职工因事外出或不能在岗上班必须向单位领导请假。假期超过一个月,单位领导签批意见后,须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十条  对违反《干部请销假制度》的人员,按该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局机关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具有卫生局机关规章制度总纲的作用,与卫生局机关制度同时执行,两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