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乌兰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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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乌兰街道办事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居委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扎实开展社区民间纠纷的预测、预防和调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精神,结合乌兰街道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二连市乌兰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街道调委会)组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街道调委会的设立

街道调委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人员由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的人民调解员组成,在街道司法科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街道调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有关科室干部以及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委会调解主任组成

  任:    陈全成( 乌兰街道人武部部长、综治、司法负责人)

副主任:    其其格(司法所所长)

王政卿 (办事处综治干事)   

  员:    包翠花(司法所干事)

  凯(白音社区居委会主任)

马学娥(巴达拉呼社区居委会主任)

王文锦(胡古吉勒社区居委会主任)

王艳琛(满都拉社区居委会主任 )

  涛(那仁社区居委会主任)

二、街道调委会的任务

    开展社区民间纠纷苗子的排摸;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和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向街道综治办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配合做好社区社会稳定的其他工作。

三、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街道调委会受理和调解辖区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解决的除外。

四、对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司法科加强对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有关工作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街道调委会的请示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街道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组织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