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07-08-1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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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苏木政府及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驻市的中央、自治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承办市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