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8-05-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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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项目管理,积极争取和引进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骨干项目。应基本符合以下投资规模:

  (一)农牧业、交通、能源类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二)进口资源类加工、矿产品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类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三)社会事业类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

  (四)政法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具体规模不定。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发展改革委和重点办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全市执行。

被确认为市重点项目后,项目业主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二连市**年重点项目”字样。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市重点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建议调整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和重点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全市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收集、整理和培育后续市重点项目,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首次申报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在报送规定申报表格的同时,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土地审批或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有关文件;

  (五)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经济局、财政、合作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水、农牧业、商务、审计、环保、统计、质监、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按有关规定主动申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履行手续。各行政机关要主动为市重点项目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快速高效。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重点项目实施动态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单位须按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统计局报送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和督导制度。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负责召集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各项竣工验收手续。由政府投资参与的市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节约用地的要求,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二条 市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市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每年从市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用于支持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向社会发布市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级各部门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对市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市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市重点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对市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