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全市民政、扶贫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民政事业、扶贫开发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市扶贫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3、负责行政区域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年检及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4、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地方性救济工作。
6、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嘎查、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全市的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7、拟定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境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8、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制定全市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9、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管理本级殡葬改革。
10、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1、承办市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