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锡盟和二连浩特市关于发展林业、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拟定有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林业、水利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和有关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牧业生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组织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工作,统一管理水资源,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水资源费征收;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调查、动态监测统计。
(四)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拟定全市有关节约用水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规划。
(五)编制全市林业、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有关科学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的规程、规范。
(六)指导农牧业用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和其它用水工作。
(七)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八)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和绿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制定全市林业和水利的科研、宣传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技振兴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农牧民的林业、水利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组织监督全市森林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和监测预报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林业、水利生产;负责林业、水利信息、生产动态及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二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